由于《行政监察条例》只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不是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法律,行政监察工作的形势发展吁求着更高层次的法律制度。
1994年初,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行政监察法》列为行政监察重大的基本立法项目。到1997年5月9日,具有国家行政监察基本法地位的《行政监察法》得以颁布施行。为确保《行政监察法》的施行,2004年10月,国务院又颁布了《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监察法》以及《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制定与实施,系统总结了自1990年《行政监察条例》实施以来的监察工作经验,吸收了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并且注重了法律法规之间的规范化、法制化的要求,具有更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我国行政监察工作走向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行政监察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的快车道。[15]
合署后的监察部依照宪法规定仍然属于国务院序列,接受国务院领导,对国务院负责,执行《行政监察法》。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合署后,仍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继续实行由所在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www.xing528.com)
纪检监察合署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基本方针,形成了反腐败斗争的三项工作格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不正之风),并正在逐步找到一条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反腐败斗争同改革、发展、稳定有机结合起来,依靠自身的力量和人民群众的支持,抵御资产阶级和各种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努力把消极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的路子。同时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监察行政”的功能和作用,以反腐败为中心,全面开展行政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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