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制定了第一部《宪法》,政务院改组为国务院,中监会改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改组后的监察部与原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相比发生了以下变化:随着大行政区一级人民政府的撤销,原大区级的监察委员会也相应撤销;在不设区的市、县、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内不设监察机构;除了仍然保持双重领导体制外,国务院一些部的国家监察机构,对其下级机关实行垂直领导。
同年12月17日,监察部发出《关于调整地方各级监察机构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设监察厅、局,行使监督权。该文件指出:今后应本着力量集中,机构精简的精神,适当地扩大省、直辖市、设区的市和专员公署监察机关的组织,加强这些监察机关的干部管理,在工作特别需要的县和不设区的市,由专署和省的监察机关重点派遣监察组(不设专署的,由省派遣),并且受各级监察机关垂直领导。(www.xing528.com)
1955年11月2日,根据1954年宪法和当时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简则》(以下简称《简则》)。《简则》规定了监察部的任务,以及为实现其任务所具有的工作权力,并对监察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内部领导关系等作了具体规定。《简则》第二条规定,监察部为了维护国家纪律,贯彻政策法令,保护国家财产,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实施监督。《简则》还规定地方监察机构由地方人民委员会和监察部双重领导。经过1954年到1955年的调整,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得到改进和发展,开始走向初步完备,各级监察机构基本建立,监察机关的领导管理体制基本确立,主要的监察法律制度已经建立,全国性的监察网络基本形成,行政法制监督工作也随之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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