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聘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是关于监察对象的补充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也行使一部分行政权力,履行一定的行政职能,例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等。根据1997年《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只能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对上述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则无权监察。为适应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加强对行政权力进行监察的需要,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纳入了监察对象范围。
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将《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上升为法律规定,并将《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修改为“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照该规定,将原来《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以身份划分监察对象的标准变为以从事公务活动来划分。因此不论行为人是什么身份只要行为人从事公务活动,就属于监察对象,如城管协管员,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等。
另外,从立法技术上考虑,为避免对《行政监察法》相关条文作过多修改,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将“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放在了附则一章中,也就是说监察机关对这部分监察对象实施监察,适用《行政监察法》。(www.xing528.com)
【案例与评析】王某,某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人,该行政执法机关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2005年,王某通过本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城管执法工作。2005年起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同其他同事违规向个体商户推销塑料外包装袋,2010年4月案发,获利6万多元。
本案如果按照1997年的《行政监察法》,王某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但如果此行为持续发生至2010年6月新修订的《行政监察法》生效以后,则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有权做出行政处分。实践中,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监察机关可建议王某单位依照《劳动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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