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或简称《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于2004年9月6日经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主要针对《行政监察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对监察对象、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监察机关的权限、监察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
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分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程序、不服处分的申诉、附则7章55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惩戒工作的专门性法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明确规定。施行后,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是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起实施。(www.xing528.com)
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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