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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主要程序与辅助程序:企业破产法十周年纪念文集成果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区分主要程序与辅助程序这一解决管辖权思路的重要实践是《欧盟跨境破产规章》。“主要利益中心地”法院启动的主要破产程序在成员国范围内有普遍的效力。但主要程序的启动不剥夺“营业所”所在地法院启动仅在本国境内有效的辅助程序的权利。而且主要程序的开展,有助于在和解和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分配时公平分配。《规章》没有对“主要利益中心”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仅在序言中规定了有关细节。

区分主要程序与辅助程序:企业破产法十周年纪念文集成果

区分主要程序与辅助程序这一解决管辖权思路的重要实践是《欧盟跨境破产规章》(第1346/2000号)。2015年5月20日,欧盟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欧盟跨境破产规章》,即《欧盟跨境破产规章》(第2015/848号,以下简称《规章》)。该规章在2017年6月26日生效。这一思路的主要设计框架是:以“主要利益中心地”和“营业所”为核心,区分主要程序和辅助程序。“主要利益中心地”法院启动的主要破产程序在成员国范围内有普遍的效力。但主要程序的启动不剥夺“营业所”所在地法院启动仅在本国境内有效的辅助程序的权利。辅助程序可以在主要程序启动前后启动。[24]

这一思路照顾到了各国的破产制度存在差异的现实,在保障债务人实际利益地法院的中心地位的同时,又考虑到了财产所在地法院的管辖问题,同时既符合普及主义的发展趋向,又照顾到对一国对本国债权人予以保护的利益诉求。而且主要程序的开展,有助于在和解和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分配时公平分配。但此原则下仍然会产生管辖冲突,突出表现在对“主要利益中心”的判断上。《规章》没有对“主要利益中心”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仅在序言中规定了有关细节。“主要利益中心”是债务人实施管理并为第三方所熟知的地方。对于公司来说,假定为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但该假定可以被推翻。但这一假定在何时可以被推翻,欧盟不同的司法实践有不同的结论。Eurofood IFSC/Parmalat案就是典型的例子。[25]而关于“主要利益中心”假定推翻的问题,在Eurofood IFSC/Parmalat案中,欧洲法院将假定放在一个特殊地位,只有公司在注册地没有开展业务时,该假定才可以被推翻。换句话说,只要公司在注册地开展了业务,即使决策地不在此或决策被他国公司控制,注册地也是“主要利益中心地”。[26]然而在另外一些案例中并非如此。法院将债务人经常经营地和第三人是如何看待的当成判断“主要利益中心”的重要标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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