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主义是指一国的破产宣告效力以及债务人在国内外的财产,渊源于法国学者提出的“破产之上再无破产”的法律格言。它的理论基础在于债权人之间互相平等、债务人财产统一和债务人没有支付能力具有普遍效果。[11]纯粹普遍主义的典型特征在于由单一法院实施破产管理,其他法院只有为了顺利完成破产管理任务才参与其中。在这一制度中,只有一个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全世界的财产进行管理,所有的债权人受到平等的对待,参与程序的各方当事人受同一法律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很明显,这一制度描述的是一个理想的世界。[12]
基于纯粹的普遍主义构建的制度优势在于:首先,基于一个破产程序处理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高效、便利、经济。其次,所有的资产由统一的破产管理人管理,可以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所有债权人在相同法律下分配受偿,可以避免因各国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不同而导致债权人之间的不平等分配。再次,在国际贸易日益频繁的今天,纯粹的普及主义有助于避免投资者对不同国家破产法律的评估,降低市场信用成本,促进国际间的经济活动。[13](www.xing528.com)
但这一理论在设计上过于理想,也有许多弊端。第一,如上文所说,由于公共政策、立法目标的不同,各国的破产法往往有很大的差异。由一国解决所有的涉及各国的破产问题,对于法院地以外的其他国家来说,相当于“输入”他国的公共政策。在制度、理念差异巨大的情况下,需要各国之间的高度信任,这在目前难以实现。第二,由一个破产程序处理所有的破产事项,虽然避免了不同国家法院重复破产带来的司法成本的浪费,但在越来越国际化的今天,债权人往往来自世界各地,分散在世界各地的债权人都到一国参与诉讼,增加了该国之外的债权人的财务负担。第三,程序单一,执行难度大。法院地国自身规定本国的破产程序具有普遍效力,仅仅是破产程序得到他国承认与执行的一个前提。是否能够确实地被承认与执行,还需要其他国家的配合。他国可能会因为保护本国债权人、考虑到本国公共政策等原因,拒绝承认与执行法院地国的破产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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