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不限于破产,申请破产是实现债权的一种倒逼机制,意在为股东提示即将面临的破产风险,加速到期制度的实质是利用申请破产的“警示”作用逼迫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中国人民大学叶林教授指出“既想公司破产,又不敢启动破产程序,才有夹缝中的加速到期”[25]。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债务时,公司事实上已经出现了破产原因,即使可能存在未届出资期限的高额注册资本高于债务,无法满足破产原因的“资不抵债”,但仍可界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与否就属于债权人和股东之间基于自身利益衡量之后的选择。
债权人与股东都面临着两重选择,股东面临破产和提前还债的选择,债权人面临接受延期还债和破产的选择。如果面对单笔债务,即使债权人申请了破产,股东很可能选择破产和解从而解除破产程序;如果面临多笔债务,就需考察愿意提前出资的股东是否多于不愿意出资的股东,愿意出资的股东能够偿还债务的话,公司就不会破产,否则公司破产将是必然。债权人选择破产与否本质上是个别清偿和公平清偿的选择问题,当然前者对其更有利,如此只能期待其他债权人不申请破产,不然将要面对个别清偿无效的风险。因此单个债权人一般会选择提前清偿或者是以申请破产倒逼股东提前履行出资,多个债权人是否选择破产让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在于尚未出资的部分能否偿还所有的债务,如果不能的话,即使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也难免会面临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最终导致破产下公平清偿的结果。破产关乎企业和个人的命运,是否选择破产需要债权人和股东的自主平衡,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www.xing528.com)
债权人在破产与其他保护路径之间有选择权,债权人既可以采取事前信息评估和签订债权限制性合同防范风险,也可以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上已经存在破产原因时,通过法人人格否认、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等路径解决。如果债权人申请破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会有衡平居次原则和加速到期的适用。破产作为一种选择手段,应当尽力平衡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基于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之约束,不应使破产成为债权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应善意选择破产手段。法院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应当审慎对待,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现公司不具有破产原因的,应依法驳回申请;债权人希望通过其他路径解决或者与公司股东达成其他协议的,公司存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条件的,法院应予以支持,总之应尽量避免破产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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