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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探析破产与股东提前出资的关系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内部契约是约定义务,而股东出资是法定义务,股东出资义务体现为内部约定性和外部法定性。约定的注册资本经公示转换为对外的法定义务,股东的实缴出资和认而未缴出资共同组成公司全部财产,构成公司的责任财产基础。债权人实现债权可能在公司存续期间催缴出资,也可以在公司已达破产界限时选择其他途径,破产不是股东提前出资的充分必要条件。

《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探析破产与股东提前出资的关系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前,最低注册资本扮演着债权担保的角色,当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股东在认缴资本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完全的认缴资本制弱化了资本的担保作用,认缴资本的履行方式、期限等由章程自由约定,最低“资本信用”消失了,但股东出资义务并未改变。《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出资责任法律注解用词仍是“认缴”而非“实缴”,显然股东出资时间的约定并不妨碍其承担责任。股东资本履行期限的章程约定属于契约,是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具有公示性,与公司对债权人的外部责任承担不同。内部契约是约定义务,而股东出资是法定义务,股东出资义务体现为内部约定性和外部法定性。依《公司法》第26条、第80条,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之规定,约定认缴的出资同样需要登记、披露公示,债权人依法可以查询公司资信状况,这理应包括注册资本信息。约定的注册资本经公示转换为对外的法定义务,股东的实缴出资和认而未缴出资共同组成公司全部财产,构成公司的责任财产基础。在公司存续期间的任何阶段,公司都可以催缴出资,这意味着股东对认而未缴部分的出资责任随时可能会因公司决定或通知而启动。基于出资义务的法定性,股东应当履行,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旧存在。

从责任承担的范围而言,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或破产时履行出资本质上并无不同,但差别有二。其一,对公司而言,债权人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不以提起公司破产申请为前提,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存续;破产将导致公司消亡,这无异于逼迫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其二,对债权人而言,破产中的清偿是全体股东面向所有公司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破产前的偏颇性清偿是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这种个别清偿的确会导致公司债权人之间不公平受偿的结果,并背离破产法的宗旨。但问题是当公司已达破产界限时,公司和债权人并非都有让公司破产的愿望,相反通过个别债务的清偿而化解危机并避免破产或许是更有利于公司和多数债权人的优先选项。[24]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公司事实上已达破产界限,此时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方式可以是选择破产,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也可以破产作为“警示”倒逼股东放弃期限利益,进行个别清偿。当然债权人寻求保护的路径是多样的,可以通过法人人格否认、行使合同代位权撤销权、《合同法》第52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等途径,请求试图通过章程期限条款逃避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责任。债权人实现债权可能在公司存续期间催缴出资,也可以在公司已达破产界限时选择其他途径,破产不是股东提前出资的充分必要条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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