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是公司经营的失败,表明公司已经走投无路以至于即将消亡。破产需要清理各种利益关系,其中如何优化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优先性保护和加速到期是保护债权人的主要形式。
1.优先性保护路径。所谓优先性保护路径,指在公司破产中,滥用权利或者与公司存在关联利害关系的股东劣后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对公司之债,也即“衡平居次”原则。面对欧盟一体化过程中一场浩大的公司资本制度变革浪潮,德国在欧盟国家之间“朝低竞争”压力下,不得不“归零思考”进行公司资本制度结构调整,在并未完全废弃最低资本制度下,创造性地设计了一个不存在最低资本制度的企业家公司,同时相应地规定了衡平居次原则。美英经济体由于市场化的主流影响,上百年以来在无最低资本要求体制下依靠商业透明度、社会信用体系、公司经营状态压力测试、董事责任、揭开公司面纱、追诉关联交易、股东债权衡平居次规则等能够防止不诚信的股东利用公司控制权和有限责任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不正当侵害。[18](www.xing528.com)
2.加速到期制度。加速到期主要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请求未届期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对股东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有三种学说。其一,肯定说。理由为,《公司法》第3条第2款的字面或文义解释对股东出资义务未作是否到期的限制;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章程关于出资期限的约定不具有对抗法定义务的效力;加速到期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具有制度比较优势。其二,否定说。《企业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期限提前届至仅限于公司破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无法包含出资期限未届至情形,债权人负有尊重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义务,而且债权人可以寻求替代性救济措施。其三,折中说。一般情形下不能要求未届期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需要考虑经营是否困难和区分自愿与非自愿债权人两种特殊情形作出具体判断。公司经营困难即将解散或破产之时,可以要求股东提前履行未届期的出资。自愿与非自愿债权人在债权产生上有无自主权不同,前者要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后者对产生债权无法预期与拒绝,可以直接请求股东承担责任。[1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