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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未足额出资对破产原因判定的影响》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认缴资本制度下,注册资本往往由已经实际缴纳出资和尚未缴纳出资构成。股东未转移占有的出资作为对公司的债权,属于公司财产,应纳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金项目。在《企业破产法》第2条二元规范解释之下,前者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资不抵债现象明显,易于判断的案件;后者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以及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资不抵债现象不易判断的案件。

《股东认缴未足额出资对破产原因判定的影响》

对于股东未缴纳出资是否计入资产负债表,有学者指出“实缴资本在公司财务会计上更具有特殊的意义,作为最基本的公司财务报告,公司资产负债表上记载的资本是实缴资本,而非认缴资本,在公司财务角度看来,登记注册的认缴资本的财务价值要远逊于未登记的实缴资本,因为它才是公司实际拥有和可支配的现实资产,它更具有财务核算包括资本盈亏计算的价值”。[10]这表明股东认而未缴出资在会计学上无意义,不会将其列入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中,而实缴资本将直接被计入公司资本金,这显然严格区分了资本金是否转移占有,主张未缴纳的资本属于股东所有。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存在破产原因时,公司破产与否的决定权实质上掌握在股东手中,因为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面临破产的危险时,股东自愿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将能够在短期内迅速增加公司的资本金规模,显著改善公司的财务表现。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认为股东未出资部分属于公司财产而不是股东所有,况且破产本是债权人逼迫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一种“警示”手段,如果再予以剥夺将使债权人对股东滥用出资自由行为更加束手无策,因此股东未出资部分应纳入公司资产负债表。

在认缴资本制度下,注册资本往往由已经实际缴纳出资和尚未缴纳出资构成。无论哪一部分都属于公司责任财产的范围。如果股东未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处于“应有状况”,属“应收资本”,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资本的财产不存在,而是以债权的形式存在罢了。[11]因此,“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对抗公司的全部财产”,包括公司对股东已事先确定的应收股款或出资。[12]破产法上,各国因“资不抵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制度中法人的债务指全部债务,包括未到期债务。股东未转移占有的出资作为对公司的债权,属于公司财产,应纳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金项目。然而,破产原因“资不抵债”中的“资”所指的公司财产,既包括公司的实有资产,也包括股东已向公司认缴未实缴的出资,但完全可能出现未届出资期限的高额注册资本远大于债务的现象,如此一来,“资不抵债”这种破产原因就不能成立。[13]这无疑剥夺了债权人获得救济的一个途径,事实上,破产法上的“资不抵债”本身就很难判断。在《企业破产法》第2条二元规范解释之下,前者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资不抵债现象明显,易于判断的案件;后者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以及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资不抵债现象不易判断的案件。参与《企业破产法》立法的王欣新教授指出“破产原因分为独立的两种情况:其一,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也资不抵债,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的情况;其二,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而对破产原因的后一规定实际上可能取代前一规定”。[14]之所以如此理解,皆在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成本、信息、自利性等上存在不同。(www.xing528.com)

对债务人而言,第一,从理论上来看,债务人如果资产超过负债,其通过自愿清偿或强制执行程序就可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无需启动破产程序;第二,从实践上来看,债务人最了解自己的财产和经营状况,因此其只要举证证明自己存在《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原因,并提交《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这对债务人来说并不困难。而债权人显然不具有这些优势,其难以了解债务人的实际资产及负债情况,仅仅知道债务人不能偿还其到期务,如果将为什么债务人不能偿还其到期务、资不抵债的举证责任转给债权人,这无疑超出了其举证能力。因此只要存在债务人停止支付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就可以推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出现出资未届期限的高额注册资本远大于债务时,“资不抵债”难以成立,况且在破产实际运作中,这种破产主动权本身就属于公司(幕后的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下,“资不抵债”这种道路实质上被虚置了。债权人能够依赖,法院可以审查的破产原因的情形只剩下“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了。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然大于负债,但如果因高额注册资本未届出资期限无法履行,一样会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导致公司资金缺乏流动性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这种情形应当被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只要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提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相关证据,法院即可受理破产申请,以防止公司拖延破产而向债权人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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