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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出资自由易引发债权人损害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过多侧重股东出资自由,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措施却尚付阙如,在我国诚信机制缺失的背景下,债权人利益极易受到损害。实践中股东滥用出资自由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注册资本过低的“侏儒公司”;二是注册资本额巨大,缴纳期限超过自然人正常年龄寿命的“无赖公司”。股东滥用出资自由逃避出资义务,注册资本的担保作用将荡然无存。

股东滥用出资自由易引发债权人损害

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比例、验资登记等,股东可依章程自由约定资本的缴纳期限、数额,实现了“资本法定”到“资本章定”。最低注册资本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选择,对债权人保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功能主要有:其一,防止公司滥设;其二,为公司运营提供物质基础;其三,充当债权人的安全保障,最低资本被认为是债权人贷款的某种“保证基金”。[3]最低注册资本为股东设定了底线,是债权担保的资本门槛。认缴资本制改革取消了资本门槛,立法价值取向从管制转向自由。立法过多侧重股东出资自由,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措施却尚付阙如,在我国诚信机制缺失的背景下,债权人利益极易受到损害。

实践中股东滥用出资自由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注册资本过低的“侏儒公司”;二是注册资本额巨大,缴纳期限超过自然人正常年龄寿命的“无赖公司”。股东滥用出资自由逃避出资义务,注册资本的担保作用将荡然无存。“出资事项由股东之间自由约定,而公司章程在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随时修改,意味着公司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已经失去了财产担保的意义。”[4]“侏儒公司”的注册资本过低导致公司处于亚健康状态,如果债权人疏忽大意在未与公司设定相关债权限制性合同下就与其交易,受损风险极大而且难以寻求制度救济。“无赖公司”有较大的注册资本但实缴资本极小,其利用巨大资本的外观谋求更多的交易机会,而后通过一系列的增减资程序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且股东也可以通过约定过长的出资缴纳期限,合法地免除自己的出资义务。公司是多方利益的集合体,股东出资不但是公司正常运营的物质前提,而且也是以公司为载体的各方利益顺畅流转和实现的基础。股东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必然会破坏和打乱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相互之间以及公司与其债权人之间原有的制度安排和利益格局。[5]概言之,股东滥用出资自由,会造成公司设立自由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利益失衡,股东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极易造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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