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帅[1]
摘要:认缴资本制弱化了债权人保护,股东滥用出资自由极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学界对债权人保护的探讨可归结为公司法、破产法、民法三种路径,这些路径符合内在体系的逻辑自洽性,但都忽视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前提。股东滥用出资自由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事实不仅表明债权人利益受到现实损害,而且公司事实上已经存在破产原因。认缴资本制下公司资本包括实缴资本和未缴资本,股东认而未缴出资的归属对判断破产原因具有实质影响。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有破产原因时,不能只侧重于破产使股东提前出资的功能上,而应明确债权人对破产申请具有选择权。股东出资提前到期不仅限于公司破产,公司破产与否取决于债权人的自主选择和利益平衡。
关键词:认缴资本制;股东出资;破产原因;债权人保护;破产(www.xing528.com)
伴随着世界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滚滚洪流,2013年我国对公司法资本制度与规则进行了“颠覆式”改革。在经历了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观念转变后,[2]最低注册资本由1993年完全缴纳、2005年分期缴纳,到如今完全废弃,其历史使命已基本完成。资本被誉为公司赖以经营的“血液”,资本金融融资的复杂性使公司资本之上围绕众多利益关系,股东和债权人是核心的博弈主体。认缴资本制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对债权人的担保作用,公司立法目标偏向了资本利用效率和公司设立自由,而弱化了债权人保护。股东滥用出资自由极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学界掀起了对债权人保护的讨论热潮,形成了各种理论和解决路径。但这些路径忽略了一个事实,股东滥用出资自由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事实表明债权人受到现实损害,其寻求救济的同时,公司本质上已经陷入事实破产的境地或者说已经具有破产原因。因此探讨股东认而未缴出资、破产原因以及债权人保护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完善债权人保护深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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