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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破产债权清偿方法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进行了区别,但是当合伙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由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人自身也负有个人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受清偿率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受清偿率将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外的其他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合伙企业破产债权清偿方法

虽然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进行了区别,但是当合伙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由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人自身也负有个人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受清偿率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受清偿率将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如何平衡合伙企业债权人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法律对合伙企业破产清算时的债权清偿顺序作出规定。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外的其他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个人债务。[30]两种债权的行使顺序不同,则对两类债权主体的保护程度不同。

目前世界各国关于这一问题的立法例主要有下列几种:

并存主义,即合伙企业的债务由企业财产和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共同承担,债权人可以选择就企业财产或合伙人个人财产求偿。德国、瑞士立法即采此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27条规定:“二人以上以合同共同对可分给付负有义务的,有疑义时,作为连带债务人负责人。”[31]

合伙企业债权优先主义,指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不足部分可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一起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以实现。[32]美国2003年修订的破产法即采此原则。(www.xing528.com)

双重优先原则多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指合伙企业债权人优先从企业财产中受偿,若有剩余,合伙企业便可以免于破产,若没有剩余,则视普通合伙人债务清偿状况而定,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人的债权之后,如果有剩余,则基于无限连带责任清偿合伙企业债务。[33]

比较来看,三种立法例对合伙企业债权人的求偿顺序规定是不同的,并存主义最具任意性,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所以这一模式对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是最有利的;第二种模式仅就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的部分赋予债权人向合伙人求偿的权利,不过对此剩余部分仍然享有与合伙人的债权人同等的求偿顺位,所以总体而言对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力度高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第三种模式对两种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相比而言是最为平衡的,对债权人而言,基于债权的平等性,公平受偿要求对同类性质的债权同等对待,不同种类的债权区别对待,既然债权主体不同,其优先受偿的财产范围也应该是不同的,然后才是基于补充责任进行求偿的问题,如此也能防止将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相混同。

而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对双重优先原则的适用进行了规则上的确认,[34]所以双重优先原则从债权的平等性和我国司法实务两个层面来讲,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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