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倾向于在确定我国破产财产范围的立法上采用膨胀主义的立法模式,即偏重对债权人的保护。理由在于:在债务人陷入破产的境地时,往往所拥有的财产的价值已经很小,甚至出现无产可破的情况,此时的债权人的债权几乎无法得到清偿;如果将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新取得的财产用于分配可以增加债权人的受偿比例。我国的现状主要是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这种状况在目前乃至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都难以得到根本改变。[35]破产法的最重要的功能应该是使破产债权人得到公平有序的清偿,因此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也应本着保护债权人的原则,采取膨胀主义的立法例。
立法上无论是膨胀主义或是固定主义都只是对一国破产财产范围制度的立法例的大致概括。如前文所述,典型的破产法立法国家中几乎不存在纯粹采用固定主义或者膨胀主义立法例的情况了。两种立法例在运行的过程中通过与其他规定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自身的不足。因此,我国在采取膨胀主义的立法例的同时,也应辅以相关的配套制度来弥补膨胀主义不利于鼓励破产债务人的劳动力重新投入市场的不足。如果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新取得的财产全部归于破产财产用于分配给债权人,债务人的劳动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打击。所以,为了鼓励债务人生活重建的积极性,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因劳动所取得的报酬应保留一部分作为债务人的自由财产。
德国对于劳动报酬的保留比例的标准是50%;日本规定的标准为3/4,但实际上法院在实务中通常采用1/2的标准。笔者认为我国立法中对于超过债务人生活地的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收入不予保留,少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额保留,对于两个标准的差额的部分依比例予以保留,同时应当考虑到其所扶养的人数进行阶梯式计算。居民消费水平是指居民在物质产品和劳务的消费过程中,对满足人们生存、发展和享受需要方面所达到的程度。按照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保留债务人的劳动报酬标准是鼓励破产债务人通过自己的劳动为自己和家人创造更高水平的生活,允许债务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达到普通人的生活水平,摆脱贫困的窘境,符合鼓励其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目的。超过的部分应当用于清偿债权人,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下限标准则是为了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生存权,不挫伤债务人劳动的积极性。(www.xing528.com)
对于其他通过继承、或者彩票等方式获得的新的财产,这些财产并非劳动所得的报酬,由于债务人并未付出相应的对价,所以将其全部用以清偿债权人并无不合理之处。同时,为了防止破产债务人的“策略性破产”,[36]应当借鉴美国的做法即在破产程序结束后一定的期间内,将此期间内允许将以这种方式获得的财产可以用于清偿未清偿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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