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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 | 立法争议与债权人利益保障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债务人于破产程序开始后取得的财产归属上的争议在立法上反映为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之争。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德国在注重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的同时,对于债务人的劳动积极性也给予鼓励,注重保护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生存权,并且对于结婚生子一类重大事项也很宽容,缓解了膨胀主义的立法偏向造成的消极影响。这些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 | 立法争议与债权人利益保障

对于债务人于破产程序开始后取得的财产归属上的争议在立法上反映为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之争。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会继续存在,[29]破产人仍然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技能和其他合法手段取得新的财产。[30]此时,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就产生了利益上的对立。膨胀主义下破产人在破产程序中新取得的财产应归属于破产财产,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固定主义下破产人在破产程序中新取得的财产应该属于自由财产,固定主义更倾向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膨胀主义与固定主义各有其理论依据:前者能够让债权人在最大的限度内获得清偿,避免破产债务人再次实施破产程序,但是相对的使债务人逃避破产,也打击了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尽早开始新的生活的积极性;后者能及早给予破产人全新开始的机会,促使债务人积极寻找谋生的新出路,但债权人的受偿范围会小于膨胀主义下的规定。膨胀主义的代表是德国,美国和日本都是典型的固定主义的国家。

是否这两种不同的立法偏向会对司法实务中的自由财产范围造成天差地别的结果呢?通过对这三个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作宏观的分析,虽然在司法实务中还是有不同的保护倾向,但都能基本做到双方的利益平衡。产生这样结果的理由在于,无论采取什么样的类型的模式,相关的配套制度都能对这种立法偏向起到一定的矫正作用,例如德国虽然将破产程序开始后新取得的财产作为可以分配清偿的破产财产,但在《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50条规定了对劳动收入的特殊保护。[31]这种保护不仅包括债务人自身,还考虑到了被扶养人对于债务人产生的负担,采取了阶梯式的计算方法,如图一所示[32]

图一

同时,德国还规定了几种特殊的收入不可以被扣押执行:①加班工资一半的金额;②圣诞节工资;[33]③结婚补贴和生育补贴;④教育费用、研究补贴等。(www.xing528.com)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德国在注重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的同时,对于债务人的劳动(包括教育、研究之类的脑力劳动)积极性也给予鼓励,注重保护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生存权,并且对于结婚生子一类重大事项也很宽容,缓解了膨胀主义的立法偏向造成的消极影响。

同样的,日本采用的是固定主义的模式,这样的规定原本会使破产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偏小,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了缓和这种矛盾,《日本民事执行法》规定:债务人的劳动收入的四分之一[34]不在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之列,可以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并且债务人的禁止扣押的工资不可以超过每月33万日元。比如说,月收入20万日元的破产者要拿出5万日元归入破产财团;月收入44万元的破产者要拿出11万日元归入破产财团;月收入50万日元的破产者可保留的收入也只有33万日元,要将17万日元归入破产财团。对养老金等财产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美国则可以通过联邦法和州法的双轨制加上判例法的指导来修正固定主义立法偏向。同时,《美国破产法》上还规定了一个180日的期间,自破产程序的启动开始后180日内,在该期间内取得的如遗产彩票等类似财产属于破产财产,需要将其用于清算分配,以防止破产债务人进行策略性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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