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对债权人利益影响甚大,因此,原则上其应经过一定比例的债权人通过,并经法院认可。在美国,债务人提出的重整计划经过公告后,法院将就确认该重整计划举行听证会,任何利益当事方都可以拒绝确认该重整计划。[22]若破产托管人或被认可的未设立担保的债权人反对确认该项计划,法院原则上不得确认该项计划。但是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认可该计划:其一,每一项所认可的未担保债权,按照重整计划所分配到的财产,在重整计划生效日当天的价值不少于该债权的全部数额;其二,重整计划规定,自计划所规定的第一笔偿付到期后的3年内,债务人所有可以预计的可处置收入将被用于重整计划的偿付。[23]根据日本《民事更生法》第230条的规定,在小规模个人重整程序中,债权审查以及重整债务人的报告书提交完毕后,重整计划草案将被提交表决。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决议的,应采用书面投票且消极投票的方式,即持反对意见的,应明确表示其意思。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人数低于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且该表决权所占的债权额不超过表决权总额二分之一的,计划草案即获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后,由法院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裁定。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第53~64条则规定,债务人应于补报债权期间届满后十日内向法院提出重整方案。债权人会议时,监督人应提出债权表,依据调查结果提出债务人资产表,报告债务人财产及收入之状况,并陈述对债务人所提出重整计划的意见。重整条件应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自由磋商,法院应力谋双方之妥协及重整条件之公允。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时,应由出席已申报无担保及无优先权债权人过半数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债权额,并应逾已申报无担保及无优先权总债权额之二分之一。法院为认可之裁定时,因重整计划履行之必要,对于债务人在未依重整条件全部履行完毕前的生活程度,应进行相当的限制。同时,债务人有薪资、执行业务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认为重整计划的条件公允,可不经债权人会议表决,直接依债务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裁定认可重整计划。
笔者认为,在我国,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借鉴日本的立法例,个人破产重整计划的通过应当采取双重过半数的标准为妥当,即已申报无担保债权人的人数过半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超过无担保的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个人破产重整计划通过后,由法院予以认可。若债务人在重整计划期间内预期能取得可支配的收入,该收入超过了维持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费用的,应给予债务人重整的机会,即重整计划无须经债权人通过,由法院予以认可。(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