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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价值:《企业破产法》十周年纪念文集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换言之,个人破产重整制度实际上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积极主动的自己决定权,并鼓励可能面临破产的个人可以及时处理本身的债务困境,提前防止负债金额继续扩大,且得以重建个人经济状态。个人破产重整制度对个人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条件的设定、个人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及其执行等方面的设计,有利于克服个人破产和解制度的不足之处。

破产法价值:《企业破产法》十周年纪念文集

1.有利于对个人债务人进行挽救

当个人债务人陷入困境,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设立个人破产重整制度,由法院介入,个人债务人拟定的重整计划,经法定多数债权人同意,法院认可后,对所有债权人产生约束力,可以预防破产清算,达到个人债务人经济上再生的目的。换言之,个人破产重整制度实际上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积极主动的自己决定权,并鼓励可能面临破产的个人可以及时处理本身的债务困境,提前防止负债金额继续扩大,且得以重建个人经济状态。

2.弥补个人破产清算与和解制度的不足(www.xing528.com)

个人破产清算制度是以债务人现有的财产对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清算程序而全部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清偿关系。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中,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与费用,这样减少了债权人可得分配的财产数额,最终分配至各债权人手中的财产数额可能相当少。另外,对债务人而言,一旦被烙上破产的烙印,往往丧失信用,难以重建。而且,依据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个人财产将被变价,要从一无所有至东山再起必定有一定的困难。个人破产重整有利于弥补个人破产清算的不足之处,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破产清算过程中或之后所必须舍弃的某些权利,例如个人不动产的所有权等。

个人破产和解制度作为一种破产预防制度,是希望借由个人债务人本身对于自己经济状况的了解,得以在适当的时机与各债权人达成债权额成数降低或延迟付款期限等协议,以此作为预防破产的机制。个人破产和解不仅需要一定比例的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合意,而且要经法院的认可,方能成立。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和解制度,个人债务人只能与全部债权人一一和解协议,从而避免债务或推迟债务的履行。换言之,陷入困境的债务人只能利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和解或调解制度来达到减免债务或推迟履行债务的效果。但这种诉讼和解制度在实际操作上有一定障碍,因为它必须要获得每一个债权人的同意,只要有一个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人免于被强制执行的目的就实现不了。[9]个人破产和解制度的设置,债务人仅需获得多数债权人的同意,就可以达到避免破产的目的。但个人破产和解制度也存在缺陷,例如,债务人可能故意拖延还款;部分债权人恶意干扰,使债权人会议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和解程序实行冗长无法达到效率的要求;和解程序无法实现对债务人的积极拯救等。个人破产重整制度对个人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条件的设定、个人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及其执行等方面的设计,有利于克服个人破产和解制度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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