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杰[1]
摘要:我国的个人破产重整应包括自然人和非法人企业的破产重整。个人破产重整制度有利于对个人债务人进行挽救;弥补个人破产清算与和解制度的不足。我国构建个人破产重整制度的可行性在于:个人债务的剧增让个人破产重整成为可能;传统文化观念为个人破产重整提供了土壤;个人征信制度的健全使个人破产重整具备了条件;企业法人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为个人破产重整提供了经验;诸多国家和地区设立的个人破产重整制度可资借鉴。我国构建个人破产重整制度时,应对个人破产重整的申请,个人破产重整计划的内容,个人破产重整计划的通过、认可、执行等加以规定。
关键词:个人破产;企业法人破产;重整(www.xing528.com)
传统破产法上的破产主要是在清算意义上使用的,立法着眼于穷尽债务人的一切偿债手段,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偿债要求。[2]而在现代破产法中,破产预防和挽救的观念备受推崇,破产法律规范除了调整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债务人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外,还普遍构建了破产预防和挽救制度。个人破产重整制度即为一种专门的预防性的债务调整制度。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对此都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例如,美国《破产法》第十三章、日本《民事更生法》第十三章、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第二章等。2006年我国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则仅对企业法人的破产重整、和解与清算制度加以规定,并未涉及个人破产的法律调整。近年来,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已日益受到学术界的重视。[3]学者们对个人破产清算制度进行了有意义的研究,但对个人破产重整制度的关注度不够。那么,个人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何在?我国设立个人破产重整制度是否可行?若可行,此种制度应如何构建?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