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的来源应当充分反映基金的公益性质。首先,笔者不赞成主要由财政资金来进行补贴,财政资金只能满足短期的需要,随着未来“无产可破”案件的增多,财政负担会越来越重,反而不利于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其次,笔者也不赞成由法院来承担费用,一方面法院经费多来自财政,无异于财政的变相支付;另一方面,虽然现存的基金形式多是由法院主导的,但是法院与无产可破案件是否继续进行并无直接利害相关,由法院支付会导致实践中法院鼓励管理人在无产可破情况申请终止破产程序的道德风险。再次,完全从其他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中提取也是不合适的,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根据管理人付出的劳动情况计算得出的合理对价,是享有财产权的合法收入,“能者多得”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没有人有义务为他人不利的经济处境买单。而且,相比国际水平,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收入其实还属于较低水平,这种情况下还要进行提取会打击高水平破产管理人的积极性,不利于专业化破产管理人团队的形成。最后,结合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的公益性,笔者认为应当计入所有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的成本和费用之中,具体来说,从有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部分,另一部分前期由财政资金补贴,后期从基金的财产性收益中获取,另外一部分由社会各界捐赠构成,这样一方面不会过度地加重某一方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具有充足的合理性,需要从管理人报酬中适度提取是因为在目前的管理人选任方式上,未来的规范化趋势是从管理人名册中随机选取,每一个管理人都不可能一直接手有产可破的企业,排除偶然的因素,任何管理人担任“无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的概率都是均等的,支付破产基金费用扶助其他破产管理人的同时也是为自己长期从事破产业务提供保障。财政补贴虽然不是长久之计,却是强心针,从各地法院实践中可以看出,财政的支持是管理人报酬基金启动的重要保障,短期是稳定可靠的来源,但是目前地方债高筑,增加了财政补贴长期的不确定性,基金在后期进入成熟运营的阶段,要通过一些稳健的财产性投资来实现自我造血。此外,社会捐赠的力量也不能小觑,公益资源潜力巨大,大多分散在民间未得到发掘。2007年年初,在首届中华慈善论坛上,浙江省温州乐清市数百家民营企业成立了我国首家民营企业组成的民间慈善组织,通过签订捐资协议,共募集基金6.475亿元,并以每年2%的年利率上交该会作为会费,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13]在山东滨州的破产基金实践中,最初累积的16万元中就有多达6万元来自社会捐助。除此之外,目前地方性、区域性、试点性的破产基金有待向全国性、综合性的破产基金发展。从长远角度来看,有必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破产管理人基金,[14]基金未来的发展目标不仅是平衡破产个案之间管理人报酬的不平衡,而且平衡全国各地区之间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导致的管理人之间的报酬差距。和律师事务所等服务行业一样,破产服务行业在“无产可破”案件中也应该有统一的基金提取标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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