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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损害赔偿责任性质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该条规定出发,结合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发现,破产管理人承担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14]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在性质上即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受到损害的主体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破产管理人损害赔偿责任性质

《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直接在法律层面上赋予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对破产管理人因履行职务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依实证法解决法律问题的一个基本特征,欲使请求权得到实现,必须基于相应的规范支持,该规范被称为“请求权基础”。[11]就此而言,第130条正是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从该条规定出发,结合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发现,破产管理人承担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该请求权不是契约上的请求权。契约上的请求权系基于一定契约而发生。[12]破产管理人同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契约关系。虽然在关于破产管理性质的论述上,认为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归属于债务人,并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行事,但是事实上管理人同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来自人民法院的决定,破产管理人履行管理职责不是基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委托,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履行法定义务,同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正是由于破产管理人的这种法定性,使得管理人的行为不受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单方利益左右,公平地维护全体当事人的利益。

其次,对破产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为类似契约请求权,类似契约请求权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因其与契约有关,称之为类似契约请求权,包含表意人撤销错误意思表示的损害赔偿责任、无权代理人责任,以及自始客观给付不能的损害赔偿责任。[13]类似契约请求权同样以契约关系的存在或曾经存在为前提,或是因为错误人撤销,或者契约不能完全履行。破产管理人同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契约关系,不能基于有瑕疵或无效的契约关系请求破产管理人承担责任。(www.xing528.com)

最后,该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公民、法人有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义务,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违反了不作为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破产管理人还应当履行破产法律规定的积极管理作为义务,以维护破产关系人的合法利益,违反该作为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论是消极的不作为义务还是积极的作为义务,都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不同于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14]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在性质上即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受到损害的主体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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