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理由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个人责任能力不足,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个人财产不透明、专门责任保险未建立的情况下,让个人担任管理人恐怕有些冒险。但毕竟我国已经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同时肯定了个人管理人的存在,多地也有跃跃欲试的迹象。所以,尽快健全个人管理人责任制度就显得极为重要。纵观世界各国破产实务,为防范破产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强化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风险分散机制:
1.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造成损害时的赔偿保证风险金,具体是在担任破产管理人后,处理破产事务前,破产管理人须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其在违反义务致使当事人财产遭受损害时的赔偿金保证。[43]《英国破产法》严格规定破产从业人员必须提供执行职务的保证金。破产从业人员须先提供25万英镑的总担保,以后还可以追加担保,但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500万英镑。[44]《美国联邦破产法》§322(b)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常设受托人应缴纳银行账户、存单等形式的保证金,以及其他经许可投资方式的月均资产余额的150%。[45]这一做法有利于督促破产管理人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我国有学者建议个人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企业价值的大小,以协议书的方式交纳保证金,从而保障其能承担相应责任能力。[46]
2.执业责任保险(www.xing528.com)
执业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中的一类,又称为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为律师、会计师、医生等提供特殊职业服务的被保险人因其在职业过程中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面临赔偿时,提供约定数额保险金以替代被保险人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责任保险出现时屡遭质疑和诟病,有观点认为这项制度虽然增强了对受害人的补偿,却削弱了对肇事者的惩罚,不利于抑制过错行为的发生。但支持者认为责任保险使得侵权责任社会化,分散了风险,有利于鼓励企业和个人从事有益于社会的高风险事业,推动社会进步,同时也符合现代民法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趋势。[47]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理的事务较为繁杂,耗时长、任务重。一般情况下,破产案件标的额少则几十几百万,多则上亿元,而破产管理人报酬与之又相差甚远,如果发生侵权事件,由管理人个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不符合风险收益均衡原则。[48]而且我国还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容易导致其倾家荡产,威胁到个人的生存利益。因此,有必要建立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增强管理人责任承担能力,分散执业的风险,使执业过失赔偿控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不至于威胁这一群体的生存和发展。域外立法也普遍建立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以德国为例,为避免职业风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均可投保责任保险,其中,律师事务所的保险为法定强制保险,律师个人的保险为自愿保险。一般律师个人的保费为50万欧元,律师事务所的保费为200万欧元,律师个人的保险可以由自己投保,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为其投保,而律师事务所有时可能只为其主要律师投保。[4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