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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年纪念 | 共益债务与企业破产法第130条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管理人责任的规定主要在第42条和第130条。[40]《企业破产法》第27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第130条规定若违反这两项义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41]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责任为自己责任。虽然前者规定的是共益债务,但最终由债务人财产承担的只有执行职务行为中的一般过失行为。

10周年纪念 | 共益债务与企业破产法第130条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管理人责任的规定主要在第42条和第130条。第42条第(5)项将“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定性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实质上是一种替代责任。[39]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或促进程序进行,管理债务人财产而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债务。[40]《企业破产法》第27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第130条规定若违反这两项义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41]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责任为自己责任。许多文章在讨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时仅仅是指第130条的规定,[42]还有些文章将第42条和第130条的规定混淆,并以此来论证执业责任保险投保人应为破产企业(下文将详细论述)。所以,区分这两项管理人损害赔偿责任是进行下一步探讨的前提。

第42条第(5)项与第130条规定的都是管理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过错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虽然前者规定的是共益债务,但最终由债务人财产承担的只有执行职务行为中的一般过失行为。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由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破产企业承担责任后可向管理人追偿,此时可以利用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来解决,而在管理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就直接归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清偿。第130条规定的违反勤勉、忠实义务产生的赔偿责任都应当通过执业责任保险来解决,只不过故意的情形可能会被列为除外条款。综上,通过执业责任保险予以解决的情形包括第130条和第42条第(5)项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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