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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个人管理人法律冲突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我国《企业破产法》又认可个人破产管理人的存在,法律的冲突导致了实践当中的尴尬状况。

企业破产法:个人管理人法律冲突

律师法》规定律师承接业务只能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不得在执业过程中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违反者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32]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注册会计师执业时应加入会计师事务所。[33]两部法律都规定律师和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身份接受委托、进行执业。然而我国《企业破产法》又认可个人破产管理人的存在,法律的冲突导致了实践当中的尴尬状况。法院指定管理人时究竟该指定具体的律师(会计师)个人还是其所属的中介机构呢?指定中介机构就和机构管理人混淆,且情理上也说不通。要是直接指定个人为管理人,又会有触犯“不得独立接受委托”的嫌疑。

自然人到底应该以何种身份担任破产管理人,学者们也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统一收案制度并没有禁止律师个人办案,法院指定了个人管理人后将结果通知该中介机构,该机构不得违反法院的决定,只能派出通知中的特定律师承办案件,只不过这个指定的过程应当通过有关规定予以明确。[34]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一冲突可以按照后法优先,即破产法优先的原则处理。[35]还有观点认为虽然该个人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但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才是收入的直接归属者与责任承担者——就像律师提供诉讼服务而被当事人指定为诉讼代理人一样,这样的解释可以避免不能以个人名义办理业务的规定。[36]还有学者认为一人制律师事务所可以化解矛盾。[37]总体而言,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执业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管理人时,有权利以个人名义执业,但对于法律冲突如何化解,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建议,大多是呼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38](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法院应当直接指定个人为管理人,但得明确个人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第一,法院直接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前提必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有相关机关出台规定明确“个人管理人”不属于“私自接受委托”的情形。第二,《律师法》已经于2012年进行了修订,相对《企业破产法》而言是新法,根据后法优先原则,适用的也是《律师法》。第三,《律师法》已经认可了一人制律师事务所,但个人所和合伙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是一样的,也不能以个人名义接案。虽然个人所的设立人只有一名律师,对律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根据现行法,他在执业时也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因此一人制律师事务所的出现并不能解决法律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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