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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破产法的突破与成就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管理人制度虽然在法律层面被承认了,但是实务操作和理论上都存有疑问。[11]第三,自然人赔偿能力均不足以承担管理人的职责,责任承担成难题。清算组制度在设置时没有考虑到破产法的前景——引入管理人制度,也就没注意培育律师和会计师成立管理人专业队伍,从清算组到管理人缺少过渡的过程。[16]可以说,新《企业破产法》催生了一个全新的执业阶层,而建立一个成熟管理人队伍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破产法的突破与成就

个人管理人制度虽然在法律层面被承认了,但是实务操作和理论上都存有疑问。《企业破产法》在立法时,关于管理人应该由个人还是机构担任就引起了极大的争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秘书长的报告》也认为这个问题需要协商和讨论。[10]反对个人担任管理人的观点主要有:第一,破产工作繁重,个人管理人的专业知识难以应对。第二,我国信用制度不完善,道德风险无法控制。[11]第三,自然人赔偿能力均不足以承担管理人的职责,责任承担成难题。[12]第四,数位自然人担任管理人,就面临如何处理数个管理人之间关系的问题,这使问题复杂化。[13]第五,自然人担任破产管理人,与我国《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相冲突。[14]

个人管理人是未来专业管理人队伍的发展方向,之所以在发达国家成为一种惯例也是因为其自身优势:个人担任管理人可以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权责明确,提升管理人的责任意识法院、债权人对管理人的监督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建立管理人制度中的执业信用体系。[15]但在我国之所以屡屡碰壁主要是因为出现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准入机制不完善,无法保证符合专业性要求的人才进入管理人队伍;二是指定个人管理人有法律冲突;三是责任承担不明晰。造成这些问题的实质是:虽然管理人制度的引入使我国与国际接轨,但这种法律移植缺乏衔接准备。清算组制度在设置时没有考虑到破产法的前景——引入管理人制度,也就没注意培育律师和会计师成立管理人专业队伍,从清算组到管理人缺少过渡的过程。[16]可以说,新《企业破产法》催生了一个全新的执业阶层,而建立一个成熟管理人队伍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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