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5年12月,江西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因外出逃债,不幸车祸身亡,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形成巨额债务,导致资金链断裂,主要金融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其破产。当时,新破产法尚未公布,由于旧破产法主要调整对象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破产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还债程序实施,鉴于上述情况在国内尚无成功案例可供借鉴,该案受理法院考虑到我所以往多次参与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的经验,开创性地指定我所负责监管该破产企业,并成立了监管组,参照旧破产法中清算组的职责接管了企业。接管企业后发现该企业存在诸多复杂典型的疑难问题:(1)企业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缺失,且债务实际控制人已死亡,无法进一步查找。(2)企业主要资产存在严重的权利瑕疵,主要资产为处于市区繁华地段的商业物业,权属证明仅有房产证,无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并且,前期该资产已抵押给了债权银行,债权银行通过不良资产处置转让给了本案债务人。(3)破产企业存在巨额的民间融资债务,由于受到高额利息的吸引,涉及的债权人多数为普通群众,有的老人将毕生的积蓄投入其中,一旦处理不好,影响社会稳定。(4)破产企业实际控制人还有其他多个经营主体,并且为了举债方便,采取私刻公章等违法手段,诱骗债权人融资。(5)主要经营性商业资产,部分处在对外租赁经营状态,涉及租赁经营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等。
主要做法:
面对该案如此复杂的局面,加上案件受理时正处在新破产法即将颁布的前夕,我们冷静应对,迎难而上,与受理法院密切配合,创造性地解决了案件中一系列疑难复杂的问题。
(1)超前定位,以即将颁布的新破产法中的管理人职责来定位监管组的工作。考虑到该案的疑难复杂性,预计工作周期必将横跨至新破产法实施后才能完成,经与主审法院协商沟通,本案监管组在新法生效后,由人民法院重新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尽管当时各地在新法实施后并未制定管理人名册,考虑到工作衔接,受理法院创造性地作出了上述安排。
(2)勤勉尽责,严守立场,严格审查破产债权,对本案破产企业实际控制人创办的其他经营主体产生的债务严格区分排除,对民间融资中不受法律保护的高额利息部分严格核减,对涉及的普通群众,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先后接待访谈了近千人次,避免了矛盾激化,保障了破产过程中的社会稳定。(www.xing528.com)
(3)主动协调沟通,依法完善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手续,由于主要经营资产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手续,我们研究了当地政府关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政策文件,主动与政府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对接,取得他们对企业破产这项涉及社会稳定的系统工程的支持,先后与市、区部门和领导协调达到二十余次,最终通过补交土地租让金并返还破产企业用于偿债的政策支持,圆满解决了财产权利瑕疵问题,同时增加了破产财产。
(4)根据新破产法的立法精神,针对本案中部分资产对外租赁经营的现状,我们依照新破产法的管理人的职权,解除了租赁合同,将承租方的损失列为共益债务,目标是该项商业物业整体出售,能够更多的吸引潜在购买者,实现财产的最大价值。这一做法虽然突破了民法中“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但符合新破产法中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经过公开拍卖几十轮的竞价,该项资产创下了当时该商业地段的最高价格,本案债权人的最终受偿率超过40%,得到了全体债权人和主审法院的高度评价。
经验启示:
尽管破产管理人业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但是,一方面,管理人要勇于担当,善于组织,主动沟通协调,只要勤勉尽责,依法公平处置,就能维护债权人合法的利益。另一方面,要熟悉和掌握破产的相关法律精神,做到融会贯通,不论遇到何种复杂疑难问题,均可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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