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实践经验
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以前,我国相关破产法律规范中并未授予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资格,大多数的破产案件往往由人民法院指定以上级主管部门为重要成员组成的清算组负责,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会计师事务所无全面参与破产案件的机会,导致了全面负责破产清算经验的匮乏,进而削弱了处理破产案件实务经验的积累。同时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审计学领域极少有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系统的、深入的研究,这在短期内,对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恰当处理有关事务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2.法律专业知识的相对缺乏、从事破产业务人才储备不足
从各国的破产司法实践看,破产管理人除需要具备财务会计、资产评估知识外,还需要具备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如:破产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民商事法律知识、劳动保障方面的知识等。但就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情况来看,大部分的事务所在这些专业知识方面是比较缺乏的,在民商事法律方面,注册会计师考试虽涉及了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等主要经济法律法规,但与破产工作需求相比仍显不足。整个员工队伍中,真正从事过破产业务的为数不多,即使或多或少参与过相关业务,与《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要求也往往存在较大差异。缺少熟悉破产法律的专业人才。
3.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的能力相对不足(www.xing528.com)
由于破产工作涉及众多主体的利益诉求,如债权人、破产债务人、企业职工等,同时还需处理好管理人与主审法院、政府部门等多方的工作协调,因此破产管理人需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谈判沟通能力。而注册会计师出于职业谨慎的特性,大多个性内敛、不善沟通,因此,对于扮演好管理人角色存在畏难情绪,不敢轻易涉足破产业务。
综上所述,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破产服务领域的业务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将会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领域之一。在国际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都已把破产服务作为自己的重要业务,如: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设有“重整服务部”,在亚太区的专业服务网络拥有300多名专职重整工作的专业人员。可见,破产服务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需要。当前,注会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们必须客观清醒地认识和分析自身的优势和不足,扬长避短,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地投身参与。
下面我们以实务案例的形式,介绍我们在破产服务领域的拓展实践情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