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受理时接受法院的指定,接管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和营业成为破产企业的实际管理人。此时,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企业的管理机关,享有对破产财产和营业进行处置和分配的权力,其所行使的职权与企业董事的职权相差无几,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对企业董事所要求达到的注意义务,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同样也适用于破产管理人。
注意义务[18]应该细化为:谨慎接管债务人移交的全部财产和与破产财产有关的一切账册文件;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包括保管清理破产财产、继续经营债务人事业等;对破产债权的调查审查;对取回权、别除权标的物的妥善管理,尽心处理各种诉讼仲裁活动,依法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向法院、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报告工作和通告信息,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审慎选择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士和与破产程序相关的其他注意义务。如果管理人继续经营破产企业业务的,应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的注意义务,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同时要求破产管理人必须对受益人绝对忠实,必须为受益人的利益服务,而排除任何其他利益。在实践中,忠实义务[19]应该细化为破产管理人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从中受益;破产管理人不得收受贿赂、某种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破产管理人必须严守并遵循竞业禁止原则特别是禁止自利交易、攫取公司机会;破产管理人非经允许不得泄露破产业务的商业秘密;破产管理人不得侵吞破产财产及其掌握的其他财产,如别除权的标的财产;破产管理人不得利用破产财团的信息和商事机会。破产管理人的忠实义务采用客观的标准,无须深入考察破产管理人的主观意图,违反忠实义务的认定相对简单和直接。一旦违反这些禁止性内容,就可以认定其违反注意义务,应该受到法院的制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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