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监督
破产管理人的内部监督实际上是自我监督的模式,这种监督方式更多的是要求破产管理人有较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和职业素养,通过设定破产管理人较高的注意义务迫使他们在行使职权时能够达到内心的自我监督。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也是破产管理人应尽的一种法律义务,如果破产管理人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背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给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是由多个监督主体共同实施的多主体、全方位的监督,它主要包括法院监督、债权人会议监督、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等。[7]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列席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会议负责,向其报告职务操作情况,并解答参会人员的质询。其中法院的监督方式有:更换不称职的破产管理人[8]、对破产管理人从事重大事项申请进行审查、要求破产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汇报工作等。债权人会议有权请求法院撤换不称职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决议、有权讨论破产管理人提出的破产分配方案等。(www.xing528.com)
3.法律责任监督[9]
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的监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消极地不履行应尽的职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破产管理人在职权行使中的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破产管理人违反行业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而要承担的责任,刑事责任主要是破产管理人的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
从破产管理人的自我监督到外部多元化主体的监督和多层次措施的监督,再到违反相关法律所受到的法律责任的监督,这三个方面构成了严密、完整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对于促使破产管理人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破产程序公正、高效地解决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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