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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管理监督制度不足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更换管理人是法院对管理人监督的终极处理方式,但法律并没有对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在某些方面做法存在不足,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能否在不更换管理人的情况下,对管理人的不当行为进行具体的监督进行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可向法院申请,要求管理人限期改正操作。

破产法的管理监督制度不足

1.监督主体的不足

管理人履行职责需要有完善的监督制度,监督机制是保障管理人审慎、勤勉地依法履行职责的安全网。一方面,现行立法虽然规定了管理人要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但债权人会议并非常设机构,难以发挥日常监督职能,而债权人委员会不是在所有的破产案件中均有设立,即使设立了债权人委员会,因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来源于债权人,不能因履行监督职责而获取报酬,积极性不高,且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相对分散和受到地域与信息沟通的障碍,监督效果较差。另一方面,法院肩负着监督管理人职责的重要责任,但法院作为管理人的选任人、破产事项的裁决者,破产实务繁琐,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对管理人进行监督,且法院在必要时需要参与一些具体的破产事务,实际上也难以站在超然的地位实现对管理人的监督职能。

2.监督方式的不足(www.xing528.com)

现行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但由于管理人是由法院直接指定的,债权人会议仅有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的权利,无权直接更换管理人,至于是否更换管理人由法院决定。而破产实践中,法院在决定是否更换管理人时,必须考量三个因素:一是现任管理人是否存在不能胜任情形;二是更换现任管理人后,有无更合适的管理人人选;三是更换现任管理人后,现任管理人的工作与后任管理人如何交接、对现任管理人的前期工作报酬如何计算、现任管理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等。基于以上三个因素,法院对于更换管理人事项持审慎态度,一般情形下很少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定。

更换管理人是法院对管理人监督的终极处理方式,但法律并没有对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在某些方面做法存在不足,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能否在不更换管理人的情况下,对管理人的不当行为进行具体的监督进行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可向法院申请,要求管理人限期改正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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