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上述数据,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经过重整程序成功恢复上市或交易的公司占样本比例的82.61%,重整尚未取得成效的占样本比例13.04%,重整失败比例为4.35%。破产重整绝大多数在数据上呈现正常运营趋势,也有企业经过重整依然无力回天,说明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是否适合重整也需要区别对待,一些公司本身不具有重整能力而考虑各方面短期利益滥用重整,导致资源低效率利用产生浪费。我国没有制定可供操作的破产法司法解释,在鉴别企业究竟是“死鱼”还是“休克鱼”[14]时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准确的价值评估市场。
2.从重整恢复上市交易的样本看,至少有86.84%的股票进行了更名,说明借壳上市的情况十分普遍,大部分企业在重整之后改变了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但被借“壳”企业其业绩的突然提高和财务状况的改善并不是因为重整拯救了困境企业,可能恰恰相反,对于换到壳外的真正的财务困境企业毫无拯救之意,因为被换到“壳”外的企业“再生”的机会微乎其微。就《企业破产法》本身而言,重整不成功的结果就是清算。该结果之所以在中国资本市场上一直没有出现,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导致一个畸形的上市公司壳价值的存在,壳投资人早晚会运用各种技巧把高昂的买壳成本转嫁给市场。(www.xing528.com)
3.进一步分析重整成功后企业的运营情况,样本中34.09%(除去退市)的ST上市公司在重整脱帽之后又陷入特别处理困境,在重整尚未取得成效的公司中,不止一次被特别处理的比例高达83.33%。借壳上市的企业在上市之后一般要负担原有企业一些不良资产、债务,有些一开始就被“ST”,有些过不了多久也被“ST”,另外,通过借壳上市的企业,没有像IPO上市企业那样进行严格的审核,欠缺透明的信息披露,有可能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并没有如IPO那么优质,这也将导致企业过快地出现经营困境,从而被“ST”。
4.综合上述分析,借壳重整方式在壳资源稀缺的情况下,是相对具有效率的一种方式,但我国目前存在过度强化破产重整作用的情况,不同的ST上市公司的破产选择应当不同,反复重整仍不成功的上市公司已经没有挽救的价值,强行重整只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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