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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纪念文集:探讨继续经营的价值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作为某种意义上的无形财产选择重整似乎天经地义,但“继续经营的价值剩余”的真正源泉在于:只有在经济上有生存能力的公司才值得拯救。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重整的原因及条件,却没有标准判定企业是否还有经济上的生存能力,这未免会成为上市公司滥用重整来逃避债务的契机。

《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纪念文集:探讨继续经营的价值

英美破产重整制度所带来的“拯救文化”以维护企业营运为主要目的,所谓“继续经营的价值”定义为企业作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业务组织所具有的全部价值,而“继续经营的价值剩余”是指“继续经营的价值”与“破产清算价值”之差,这个差值主要来源于与企业运营相关的无形资产和沉没成本。[9]由于存在着因破产而丧失的无法精确估值的无形资产和沉没成本仍存在,企业的总体价值往往要高于企业的有形资本之和,[10]因此破产重整的正当性在于对同样一堆财产,用在继续经营的业务中会比零售出售获得的利益更大。然而对没有“有价值的无形财产”的企业,重整的意义又在何处?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作为某种意义上的无形财产选择重整似乎天经地义,但“继续经营的价值剩余”的真正源泉在于:只有在经济上有生存能力的公司才值得拯救。[11]

法律仅拯救处于财务困境中而在经济上可以存活的企业,而清算处于财务困境中而在经济上不可行的企业。[12]一个企业的经营收入虽不能弥补财务成本,但还可以弥补生产成本,只是财务成本的高昂使得企业经营处于困境,说明企业的资产还具有创造价值的能力,如果因为一时的资金断裂而解散这样的企业,无形中扼杀了其未来盈利的可能并把资金和财产从最有价值的用途投放给较低价值的用途上。当企业的经营收入不能弥补生产成本和财务成本时,说明已经不具有创造价值的能力,企业的继续存在也已经没有意义,仍然坚持重整的结果只能说是社会财富的无效利用和投资者利益的损耗。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重整的原因及条件,却没有标准判定企业是否还有经济上的生存能力,这未免会成为上市公司滥用重整来逃避债务的契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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