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私法自治与公权力干预的实践成果

《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私法自治与公权力干预的实践成果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ST上市公司关涉到政府直接的经济利益,出于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以及地方税收的控制,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政府的干预手段有时更强势。在ST长岭破产重整案中,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持股比例从29.98%增加到55.39%,成为直接控制人,在牺牲了中小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政府操刀重整的结果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私法自治与公权力干预的实践成果

商法作为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出于商事交易安全和市场基本稳定的考量,需要对当事人的交易活动进行强制性限制,也就是所谓“私法公法化”。一旦对当地经济起到重大促进作用的上市公司陷入困境,出于对当地经济社会稳定的一贯政策思维,上市公司都会走上破产重整程序。政府权力介入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ST上市公司关涉到政府直接的经济利益,出于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以及地方税收的控制,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政府的干预手段有时更强势。[5]其次,政府具有履行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的利益主体广泛,利益冲突也相当复杂,利益纠纷的主体往往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处于强势地位,而普通职工代表的利益需求处于弱势地位,[6]政府作为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行政主体介入重整之中进行协调,有利于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除了上述两方面原因,管辖区域内的上市公司数量和质量往往是地方政府[7]政绩重要表现,在行政权力的主导下,亏损的上市公司能够高效地通过重整,上市公司避免了直接破产,重组方获得了壳资源,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在公司的“新生”中得到了保护,似乎实现了多赢的结果。

长远的角度来看,ST上市公司不分优劣都能通过重整得到永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市场通过破产制度甄别和淘汰落后产能的机制成了毫无意义的摆设。在ST长岭破产重整案中,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持股比例从29.98%增加到55.39%,成为直接控制人,在牺牲了中小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政府操刀重整的结果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地方政府过分干预微观经济体的行为是否真达到了所宣称的效果呢?从某种角度而言,打着安置职工,维护稳定的旗号意图解决的法律问题实际上只是在实行政府固有的社会、经济功能。[8](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