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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债务人营运价值原则: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纪念文集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维护债务人营运价值原则来审视重整投资人招募,实务操作应当把握如下标准:第一,对于营运价值较高的困境企业,应尽可能及时进行投资招募,使其及早摆脱财务困境,实现营业维持和企业存续。

维护债务人营运价值原则: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纪念文集

企业营运价值是指企业作为营业实体的财产价值,即企业处于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通常情况下,企业的营运价值高于清算价值,即高于企业净资产通过清算变价所能获得的价值。维护营运价值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一个破产企业有可能在营运状态下仍不失为具有营利能力的资本实体,且可以避免大量企业财产的浪费。[20]这也正是整个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所在,即旨在通过系列制度设计为具有营运价值的困境企业提供了有别于清算及和解的拯救路径。另一方面,从反向来看,如果一个破产企业的运营价值小于清算价值,则该企业就已不具备“再建价值”,[21]自然也就失去了挽救再生的条件和基础。

以维护债务人营运价值原则来审视重整投资人招募,实务操作应当把握如下标准:

第一,对于营运价值较高的困境企业,应尽可能及时进行投资招募,使其及早摆脱财务困境,实现营业维持和企业存续。即使在有限的重整期间内,投资人未能及时招募成功,也应当允许在重整执行期间继续寻找和招募,而非立即转入破产清算,导致企业消亡。(www.xing528.com)

第二,对于营运价值明显低于清算价值的困境企业,因其已失去“再建希望”,不宜再强行“拉郎配”,为其引入投资人。该类企业一般既无无形资产,又缺乏行业优势,很难再吸引市场融资投入。相反,无效的重整还会消耗资源,降低对债权人的清偿。如长椿金属破产重整转清算案中,在失去“再建希望”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受案法院社会稳定为首要重整目的,不惜投入大量资源促使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准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继续招募投资人。但最终投资人始终未招募成功,后续经营方案被迫搁浅,企业最后还是难逃转入破产清算的结局。[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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