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有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的事实,是破产重整原因,也是重整程序开始的必备条件。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清偿或足额清偿,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且公司有限责任的模式使债权人的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在重整制度中,“债权人利益应成为首位的群体利益,债权人应成为法律维护的首要利益主体”[19]。因此,各项重整措施的实行需要债权人的支持与协助,而能否得到其支持则取决于能否对债权人利益进行妥善维护。否则,重整程序难获成功。
以债权人利益优先原则来审视重整投资人招募,实务操作中应当把握如下标准:
第一,在招募主体的确定上。因管理人招募与债务人自行招募两种类型的适用取决于重整管理模式的适用,管理人管理是原则,债务人自行管理是补充,由债务人申请后经法院批准适用。但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未明确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具体标准。对此,从债权人利益优先原则出发,法院在审查债务人自行管理以及准许债务人自行招募投资人的申请时,应当坚持:(1)在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情况下,须征询重整申请人的意见。(2)自行管理及招募投资人不致滥用重整程序,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果债务人此前已有违法或欺诈债权人等不诚信事实存在,则不宜批准适用。(3)债务人具有自行管理和招募的意愿和能力。(www.xing528.com)
第二,在招募时间的确定上。如前文已述,重整期间的投资人招募优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招募,亦更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实务中,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宜尽早开展招募工作。
第三,在重整方确定方式的选择上。招募方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及时制作投资人招募方案,提前交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其一,对于资产结构相对清晰明确的困境企业,基于提高时效的考虑,可事先设定由管理人或债务人作为招募方,依照预设的招募流程和评审程序确定重整方。其二,对于意向投资人众多、投资竞争激烈的困境企业,可在招募方案中设定采用委托第三方平台竞价的方式确定重整方,以获得较高的投资价格。其三,对于对重整投资方条件和要求多样化的困境企业,在无法单纯通过投资价格确定重整方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由债权人会议确定的方式,将两家以上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投资预案提交债权人会议选择确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