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重整方划分方式确定:《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纪念文集

重整方划分方式确定:《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纪念文集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4年10月16日,深圳中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方的选定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通过表决确定了深圳市罗湖中财投资发展公司成为正式的重整方,管理人依据重整预案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也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深圳中院于2014年10月27日裁定批准新纪元公司的重整计划。将重整方及其提出的重组方案交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决定,能使债权人对重整投资的各项条件进行充分比较,从而作出对自身最有利的选择。

重整方划分方式确定:《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纪念文集

在大多数重整案件中,由于债务人现有资产状况良好,运营价值优厚,常常会出现多家意向投资人竞争投资的情况。如何从多家意向投资人中确定正式的重整方,这在立法上仍无规可依。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中操作方式也各有千秋。

1.招募方自行确定

此类招募方式在实践中最为常见,即由管理人或债务人作为招募方自行制作投资人招募方案,从意向投资人中筛选潜在战略投资者,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尽职调查、提交投标文件、专业评议等招募程序,最终确定重整方。前述无锡尚德、超日公司破产重整案,正是由管理人自行确定重整方的典型案例,另有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13]等,不作赘述。

2.通过第三方平台确定

面对多家意向投资人竞争投资的情况,招募方为确保招募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会通过第三方平台竞争方式确定重整方。这在上市公司重整案例中较为多见,“不少投资人都希望通过竞拍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获得壳资源。在全流通背景下,随着股权融资的活跃以及资产/股权冻结案例的增加,司法拍卖已成为有关方面谋取上市公司大股东宝座的重要手段”[14]。在非上市公司重整案中,此类招募方式也有例可循,如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公司”)重整案。

【中城公司重整案】因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中城公司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4年5月由温州瓯海区法院裁定受理。2014年8月,经中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确定了清算式重整的重整方案。2014年12月,管理人将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但未获通过。其后法院指导管理人调整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并提出及时征选合适意向投资人的意见。2015年1月,经委托交易拍卖中心,中城公司以100%股权为主要标的社会公开预拍卖,最终由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周剑组成的联合竞买人以5800万元竞得。2015年2月,管理人将调整后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获得通过,其后由法院裁定批准。[15]

3.由债权人会议确定

在新近的司法实践中,部分重整案件管理人针对两家以上的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预案的情况,为有效协调各方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将重整方的选定交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典型如深圳新纪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公司”)破产重整案,以及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16](www.xing528.com)

【新纪元公司破产重整案】2008年12月30日,经债权人申请,深圳中院依法受理了新纪元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3年12月20日,根据持股38.88%的股东深圳市罗湖区投资管理公司的申请,深圳中院裁定新纪元公司自2013年12月19日起进行重整。该案采用管理人管理模式,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过程中,有一家公司及一名自然人均申请以重整方身份参与重整,并向管理人提交了包含债权清偿方案、股权调整方案、经营方案等内容的重整预案。2014年10月16日,深圳中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方的选定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通过表决确定了深圳市罗湖中财投资发展公司成为正式的重整方,管理人依据重整预案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也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深圳中院于2014年10月27日裁定批准新纪元公司的重整计划。[17]

4.比较与分析

将上述三种招募方式进行比较,如果不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也很难直接判断哪种方式更胜一筹。

首先,由招募方自行确定重整方的招募方式,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1)一般由管理人或债务人作为招募方自行制作招募方案,经法院批准或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实施。包括重整方确定在内的全部招募流程,全部由招募方自行完成。(2)为保障招募程序的公平、公正,一般通过集体评议的方式择优选定重整方。有的案例中,还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其中甚至吸收债权人代表、政府主管部门、法院参加,并制定详细的评审规则。(3)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相比于后两种招募方式,由招募方自行确定重整方,可不经由第三方组织竞争,也不再专门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可以相对缩短招募流程和时间。(4)具有一定的封闭性。由于未经过投资人充分竞争,债权人也未充分参与招募流程,此类招募方式的公开性未能得到有效体现,因此也容易引发投资人或债权人的质疑。如在*ST川化重整案中,部分债权人就提出,由遴选委员会确定投资联合体为投资人,存在“量身定制”的嫌疑,并引发监管部门的关注。[18]

其次,通过第三方平台确定重整方的招募方式,其特点主要表现为:(1)有助于鼓励竞争,提高投资规模。合理组织的平台竞价程序,能使投资人通过多轮竞买,充分参与投资竞争,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形成最终的投资价格,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2)招募程序相对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由第三方平台组织投资竞争,能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交易道德风险,各方参与主体也能通过现场见证的方式,对竞价程序进行监督。(3)此类招募方式必须委托拍卖机构等第三方平台组织竞价,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招募程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4)对于重整方条件需求多样化的投资招募,难以通过单纯的竞价程序达到全部的招募目标。财务问题是困境企业的通病,但在重整程序中各个债务人又都会有自身独特的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在一些重整案例中,招募方不仅只是要求重整方“拿钱投资”,而且会对投资时间与周期、经营管理经验、产业发展规划、社会稳定等各个层面提出具体要求。单纯的平台竞价程序,很难同时满足这些价格因素以外的特殊要求。

最后,由债权人会议确定重整方的招募方式,其特点主要表现为:(1)有利于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坚持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客观上也有利于提高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率。(2)有利于最大程度上实现重整投资的多重需求。将重整方及其提出的重组方案交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决定,能使债权人对重整投资的各项条件进行充分比较,从而作出对自身最有利的选择。(3)未经过充分的价格竞争,不利于形成较高的投资价格。毕竟,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重整预案所披露的投资报价是固定的,只能通过不同方案载明的报价进行单向比较,无法通过合理竞价形成较高的投资价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