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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对投资方的价值和债务风险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重组不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通过并不需要利害关系人的一致同意,仍可以发生约束全体重整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包含投资方案的重整计划可得到更严格的执行。因此,重整计划在削减普通债权清偿率的同时,必然会对股东权益进行调整,甚至清零,由投资方获得控股或100%持股。即使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主张债权,也只能按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比例进行清偿,而不必全额清偿,从而消除投资方可能承担的债务风险。

重整计划对投资方的价值和债务风险

投资人的角度出发,与司法外的重组[2]投资相比,投资重整企业的价值和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更有效地达成投资协议。重整相比庭外重组最大的优势,就是把当事人的谈判与协商的过程纳入法院司法权的主导和监督之下,通过现有法律规范的调整,促使利益相关的各方主体达成协议,并通过重整计划予以确定。与重组不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通过并不需要利害关系人的一致同意,仍可以发生约束全体重整当事人的法律效力。重整中的投资方案属于重整计划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在重整程序中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制度等机制安排,在高效有序的环境下实现投资目的。

(2)包含投资方案的重整计划可得到更严格的执行。在庭外重组中,因重组方案无法执行导致重组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但在重整程序中,经过法院批准后的重整计划即具有司法强制力,足以产生约束全体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效力,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债务人及债权人均不得随意变更已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果出现不予执行或不能执行的情况,法院有权裁定转入破产清算程序,这是各方主体都不愿看到的结果。

(3)可以得到更有利的经营条件。破产法通过多种制度安排为债务人的困境复苏提供了诸多便利,例如重整启动后,担保物权暂停行使,财产保全立即解除,执行程序终止,诉讼或仲裁程序终止,债务利息停止计算等。同时,重整期间管理人有权对重整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这在庭外重组中也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些举措都将为债务人的继续生存和投资安全提供有利条件和有力保障。(www.xing528.com)

(4)降低投资成本。在庭外重组中,由于缺乏司法强制力,债务重组难度极大,负债剥离的比例往往较低甚至为零。相比之下,重整程序中可以通过债权清偿方案,大幅削减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只要不低于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均有可能获得通过或裁定批准。如在已完成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例中,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达到30%的已凤毛麟角。[3]如此一来,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预算

(5)获得更大收益。要实现重整成功,必须以各方共赢为首要目标,否则最终会走向破产清算,债权人利益受损,股东权益归零。因此,重整计划在削减普通债权清偿率的同时,必然会对股东权益进行调整,甚至清零,由投资方获得控股或100%持股。这与重组中所获收益相比,无疑更具诱惑力。

(6)债务清理更加彻底。在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将通过债权审核、资产调查、财务审计等多种途径,对债务人企业的各种遗留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在重整计划中进行应对安排,大大降低了遗漏债务及或有债务的风险。即使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主张债权,也只能按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比例进行清偿,而不必全额清偿,从而消除投资方可能承担的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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