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重整投资意向书》编制与《重整方案》确认:破产法的破与立

《重整投资意向书》编制与《重整方案》确认:破产法的破与立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整投资意向书》是招募程序中的重要文件。重整参与者应依招募文件指定日期,将初步意向透过《重整投资意向书》送交给管理人,《重整投资意向书》应包括以下内容:重整参与者的简介。通过J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的投资人招募制度可以发现,为使企业能够维持经营、摆脱困境,法律赋予了重整机构在重整计划设定各种各样的重整措施的权利。如果仅将企业作为财产转让,则与重整的目的不符。

《重整投资意向书》编制与《重整方案》确认:破产法的破与立

《重整投资意向书》是招募程序中的重要文件。重整参与者应依招募文件指定日期,将初步意向透过《重整投资意向书》送交给管理人,《重整投资意向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重整参与者的简介。(2)重整参与者的实力。(3)对重整框架提出初步构思。除了上述文件,重整参与者应当提供如下附件:重整参与者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相关注册资料、财务及资金状况的证明材料;意向书内容涉及的相关明细资料等。

重整计划草案是投资方案的转化,由于提出主体不同,各自代表的利益不同,故两个方案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投资人提出的投资方案,更多的是站在商业价值的角度,从自身投资风险和预期收益出发,落脚点是商业利益最大化。破产法则明确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主体是管理人,管理人代表重整程序中的各方利益主体且更多的是追求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为了避免两个方案先天存在的差异,导致将来重整计划执行不能而转入清算,对企业及债权人产生二次伤害,管理人编制重整计划草案后必须由投资人签字确认才能取得最终的法律效力。(www.xing528.com)

通过J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的投资人招募制度可以发现,为使企业能够维持经营、摆脱困境,法律赋予了重整机构在重整计划设定各种各样的重整措施的权利。随着新破产法实施后,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合并、转让等方式完成重整,实现企业再生。而这里的财产转让并非单一的财产转让,而是包括各种生产力要素在内的转让。如果仅将企业作为财产转让,则与重整的目的不符。虽然J公司通过平台搭建、市场招募得以顺利完成重整,但是笔者发现,此次重整过程中的合并、转让仍然带有很大的行政因素,政府在转让与合并中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行为的市场性相对欠缺。在重整立法中虽然没有沿袭政府行使过多干预权的做法,但是实践中转让与合并依然不能摆脱行政性干扰。所以,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执行依然带有明显的行政性,如何克服过多的行政干预而又能公平、公正、快速地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