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其他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相同,破产重整制度既然存在多元法律主体及利益,每一方主体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都会尽一切可能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那么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在所难免的。实际上,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过程就是各方相关利益相互博弈的过程,而重整制度对多方主体的共同保护也使得整个程序成为一个充满矛盾和斗争的制度。一方面,破产重整企业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债权人、债务人与股东之间必然会为争抢稀缺资源而发生激烈冲突,这是矛盾产生的最直接原因。企业是一个有着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不论在重整前还是重整时对具有相关利益的各方主体而言它都是一个可以实现其自身需求之所在。当一个企业正常运营时,债权人可以实现其债权、股东可以获得红利与股息、企业可以持续取得盈利,每个人的利益都可以得到满足。可是,当企业出现破产原因而面临重整选择时无一例外都陷入了财务困境中,不仅无法满足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其本身所剩的资源也寥寥无几,债权人与债务人、股东之间的财产分配可以说是此消彼长。所以为了在有限的资源中争得更多的利益,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矛盾就显得尤其尖锐。另一方面,由于破产重整兼顾各方利益的制度设计与进行重整企业的规模(一般为大型),注定整个重整程序是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相当长的重整程序期间一旦企业经营有所起色债权人就会急于实现自己的权利而进行利益争夺,争夺的对象就是企业的财产。而刚出现起色的企业与其股东必定希望等企业的运营稳定之后再兑现债权人的权利,这样才不会导致刚成功的重整又面临资金缺失的问题,矛盾因此而生。
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破产重整顺利推进最理想的办法就是用立法的方式设定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的规则。但是,在现阶段实践中重整投资人招募方式并不统一,在各个环节上出现不同类型也在所难免,这也导致了在立法上难以为重整投资招募设定“整齐划一”的操作规则。但是,有必要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为重整投资人招募预设一定的原则规范,以防出现超越底线、损害公共利益的不利局面。(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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