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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企业重整带来的启示:《企业破产法》十周年纪念文集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1978年《破产法典》实施后的最初二十年里,一类与大规模侵权责任诉讼相关的破产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受这一医学发现的影响,对曼维尔公司提出诉讼的受害人数量持续上升。在中国破产法的框架内,其只能继续被大规模侵权诉讼缠身,直至财务状况出现危机。美国企业利用破产重整摆脱大规模侵权诉讼的事实给我国破产法带来了新的思考:有权申请破产重组的企业法人是否必须举证财务陷入危机。

美国1978年《破产法典》实施后的最初二十年里,一类与大规模侵权责任诉讼相关的破产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约翰斯·曼维尔是石棉制造业的先驱。石棉起初用于房屋和船舶的绝缘隔热,并最终广泛应用于很多其他领域。1964年,大量的研究证实接触石棉与肺癌有关。受这一医学发现的影响,对曼维尔公司提出诉讼的受害人数量持续上升。据一名评论家统计,到1982年,平均每小时就会提出3起针对曼维尔公司的诉讼,同时共有16500个曼维尔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等待判决。由于与石棉相关的疾病常常要在接触石棉之后很多年才会出现,因此即使曼维尔公司马上停止销售石棉,它未来也将继续面临大量的诉讼。1982年8月26日,虽然当时约翰斯·曼维尔的公司还完全拥有偿债能力,但它还是提出了破产申请,以试图解决公司的诉讼危机。在接下来的四年中,曼维尔公司的管理者们与公司的债权人就重整的条件进行谈判。最终,他们留出一笔略多于20亿美元的资金,来建立一个信托基金为目前和未来的石棉受害人提供赔偿。与此类大规模侵权破产案类似的,还有A.H.罗宾斯公司破产案以及道康宁公司破产案。[3]

约翰斯·曼维尔公司在完全拥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申请启动了破产重整程序,可见美国破产法的重整标准相对宽松。相比较而言,在中国破产法的框架内,约翰斯·曼维尔公司几乎无破产重整的可能性。《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1款)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2款)”根据条文的语法结构及形式逻辑[4],破产重整的法定原因有三:(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前两项同时也是破产清算原因,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已经出现问题,曼维尔公司自不可主张。那么,曼维尔公司能否以“大规模侵权诉讼使公司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为由申请破产重整?这同样存在较大难度。因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能”是一个主观且任意的判断标准,曼维尔公司存在的大量诉讼与其未来公司的财务状况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其难以证明在未来的某个时间公司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中国破产法的框架内,其只能继续被大规模侵权诉讼缠身,直至财务状况出现危机。(www.xing528.com)

当前,我国大量企业进入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期,尤其是一些以钢铁、水泥等传统产业为主要业务的国有企业。其境况与约翰斯·曼维尔公司何其类似,产能的严重过剩几乎意味着如果企业不及时作出改变,则其未来的经营状况只会比现在更差,但拥有巨额财政支撑的它们,财务状况往往又难以陷入危境。于是,财务状况尚可却又有必要去产能的企业几乎无法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平稳过渡,其只能采用其他经济或行政手段达到目的。然而,作为司法程序的破产重整程序会产生自动中止的效力,而别除权、取回权、股东分红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权等权利的限制亦是保障企业平稳重组的关键,这些都是其他手段无法替代的。美国企业利用破产重整摆脱大规模侵权诉讼的事实给我国破产法带来了新的思考:有权申请破产重组的企业法人是否必须举证财务陷入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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