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重整程序还是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会议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企业破产法》第61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重整程序中则没有特别的规定。
但是,重整与清算终究有所不同。通俗地说,重整是“治病救人”,破产则是企业法人“走向死亡”。因其目的性不同,债权人会议的职能也应有所侧重和不同。破产清算中,人民法院除了依法对整个破产清算及财产分配过程进行监督,依法作出相应程序环节的裁定外,债权人会议具有极高的自治权力、决策权力。而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的权力受到各种牵制和制约,充满了各种利益群体的博弈。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侧重于处置,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侧重于表决与监督。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权利受到压缩,表决按照不同的债权类别进行分组,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若重整计划草案获得表决通过或被人民法院强制批准,则对所有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未清偿的债务随之消灭,破产程序终结债权人委员会随之解散。重整程序中,随着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执行,债权人委员会仍然有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听取管理人对重整工作进程的报告。需要探讨的是,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企业重整失败,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即进入清算程序。该事项债权人委员会是否有权表决?另外,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会议选举债权人委员会程序,但法无明文规定的是,若选举不能成功,人民法院能否指定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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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亘,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2]汤维建:《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3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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