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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草案债权人分组原则与表决机制讨论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债权人按照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企业破产法》第85条同时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根据我国破产法采取的多数通过的表决机制,对债权人的分组尤为重要。实践中,破产法对分组及表决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

《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草案债权人分组原则与表决机制讨论

《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债权人按照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分为:1.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简称担保债权);2.债务人拖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保、补偿金等(简称劳动债权);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关于普通债权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企业破产法》第85条同时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企业破产法》第84条规定了分组表决的通过条件,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同意人数过半、代表的债权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重整的前提是减少债权人在重整企业中的利益,既需要利益相关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商,也需要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协商,保证各方协商基础的公平公正是设立重整表决程序的基本任务之一,更是协商谈判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分组是为了可以在不同的利益群体中分别表决,使得在采取集体表决机制中不享有话语权的少数请求权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愿,同时也防止因为某一类数额较大债权人的阻挠使整个程序无法往下进行。不同的分组方式可能会对相同基数的请求权产生不同的划分方式,从而产生不同的组别,不同组别中的请求权代表的债权总额并不相同,在不同组别这利益相关人对于改变自身利益的话语权亦不相同。根据我国破产法采取的多数通过的表决机制,对债权人的分组尤为重要。(www.xing528.com)

实践中,破产法对分组及表决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笔者建议,有必要对分组及表决规则进行细化,确立若干原则,并附上行之有效的操作方法:1.不能突破法律的硬性规定,作为一般分组原则;2.赋予人民法院在分组规则基础上对分组标准的自由裁量权,即法定加酌定原则,具体来讲,可以实质性相似原则,允许依据不同性质对普通债权进行分组;3.赋予债权人一定的意思自治权,即在法定基础上的分组自由;4.防止债务人操纵分组稀释债权人的话语权,进而引发强制批准程序;5.债权人对分组提出异议的处理,一般应当由债权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最终由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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