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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与破产案件管辖规定-十周年纪念文集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行《企业破产法》对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对破产重整案件的管辖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今,计划性破产的案件已经不复存在,需要解决的是对企业申请破产重整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案件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还有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企业破产法》与破产案件管辖规定-十周年纪念文集

现行《企业破产法》对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对破产重整案件的管辖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针对《企业破产法(试行)》,于2002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如今,计划性破产的案件已经不复存在,需要解决的是对企业申请破产重整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案件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还有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而重整程序作为破产程序中的一个特别程序,法律有必要对重整案件管辖问题作出翔实具体的规定。所谓破产重整,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备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整理,以期摆脱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一项特殊法律程序。其本质上来讲是破产预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重整的目标是实现拯救债务人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以达到债务人、债权人与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围绕这个目标,笔者认为,按照立法的本意和实际审理的需要,对重整案件的管辖应当遵循如下几个原则:一是有利于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及当事人诉讼,即属地管辖原则;二是有利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贯彻实施,即务求实效原则;三是有利于管理人履行清算管理职责,有利于人民法院对重整程序进行监督,即监管原则;四是实现破产重整企业资源的最优配置,增强企业偿债能力,即促进对困境企业的挽救原则;五是有利于贯彻府院对接机制,避免审理案件的事权与维稳主体相分离的弊端,对涉众型破产重整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审理原则。[2](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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