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企业有重整再生的挽救价值,这个问题实质是重整案件的受理标准。当前,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置“僵尸企业”的总体思路是“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不能有效化解债务,或者债权人认为企业没有挽救价值和再生可能,重整计划草案往往不能被债权人会议批准通过。有的重整草案勉强获得通过后仍然运行不良,甚至增加了企业债务,最终夭折。有的企业甚至将申请重整作为拖延时间、逃废债务、对抗担保债权、对抗法院执行的一种手段。因此,有必要对申请破产重整的企业是否具有再生挽救价值进行准确识别。在一定程度上,应当缩小重整程序的适用范围,即适用重整程序“宜严不宜宽”。否则,由于重整程序的繁琐,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巨大,若无条件放宽重整适用标准,将一些规模小、资产差、无竞争力、必将被市场经济淘汰的企业纳入重整程序,必将导致司法资源、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违背制度设计初衷。因此,重整并非对所有企业都有必要和价值。
判断企业是否有再生挽救价值,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标准:1.企业的规模以及其存在发展的社会价值;2.企业是否具有良好的资产结构;3.企业是否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牌与市场份额;4.企业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发展壮大的远景;5.企业是否具有可以化解的导致企业濒临破产的原因,例如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增收节支,或有可信的融资渠道,或能够吸引战略投资方加入,等等;6.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再生挽救价值应当考量的其他社会因素,例如直接破产清算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导致大量工人失业、生产要素严重浪费、战略品牌丢失等。(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认真审核企业拖欠的劳动债权、国家税费、担保债权、普通债权,衡量企业的偿债能力,客观评估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矛盾风险,把握好立案关,对企业申请破产重整但客观上难以实现的,要从实际出发,不能搞“一刀切”,应当提前做好破产预案,缩短审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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