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的主要制度目标在于通过债务调整、资产重置等方式实现企业挽救和困境复苏。然而,受立法规则空白所限,房地产企业重整在许多疑难复杂问题上并无明确法律条文可以遵循,这要求在重整实践中必须以法律原则为指引,能动司法,努力实现更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家美天晟重整案中,面对烂尾工程复工续建、“以房抵债”债权审查、破产重整与自行和解的程序协调、重整投资人的市场化招募、特大型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召开、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等重大疑难问题,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并不拘泥于有限的法律条文,而是积极探求立法旨意,在企业挽救、债权人利益优先等法律原则的指引下,提出了可行的应对方法和操作路径,及时助力家美天晟“破茧重生”。
【注释】
[1]张亚琼,法学博士,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2]参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2民破4-6号《民事裁定书》。
[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课题组:《涉房破产企业在建工程续建的困境与解决方法的探索》,《法律适用》2016年第3期。
[4]池伟宏:《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的权利顺位再思考》,《法律适用》2016年第3期。
[5]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及以物抵债的专题讨论会议纪要》,2014年3月。
[6]金恒:《自行和解制度适用条件之探析——从〈企业破产法〉第105条谈起》,《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上册),2016年,第561页。
[7]沈志先:《破产案件审理实务》,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44页。
[8]贺丹:《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50页。
[9]王卫国:《论重整制度》,《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www.xing528.com)
[10]郑志斌、张婷:《公司重整:角色与规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74页。
[11]韩长印:《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若干问题》,《法律科学》2000年第4期。
[12]刘敏、池伟宏:《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实务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1年第5期。
[13]邹海林:《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不确定性》,《法律适用》2012年第11期。
[14]吕秋红:《关于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实务探索——以割断重整企业担保链为切入》,《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上册),2016年,第416页。
[15]汪世虎:《公司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73页。
[16]王欣新、徐阳光:《破产重整立法若干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1期。
[17]张永健、杜军:《破产重整程序中股权调减与股权负担协调问题刍议》,《法律适用》2012年第11期。
[18]汤炜玮:《破产重整为烂尾楼找到“接盘侠”》,《湖北日报》,2017年5月18日,第13版。
[19]《依法开展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26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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