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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家美天晟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管理人经审慎分析研判,向法院提出了请求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上述情况表明,该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绝对优先原则的要求。第六,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有利于打破少数权利人的利益壁垒,真正实现利益平衡。

《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

针对家美天晟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管理人经审慎分析研判,向法院提出了请求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立法上赋予法院强制批准权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能够有效制约对重整计划有表决权的权利主体滥用权利,避免公平合法的重整计划因为个别人的不理性或者恶意干扰而夭折”[12]。但此项权力自赋予之初,因其所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就引发了各方的极大关注,多数学者认为法院对此享有过当的自由裁量权[13],而实务中法院的立场因司法政策要求而越发谨慎克制。“探讨法院强制批准权,必须结合当下的司法实际,找准问题争点,从目前来讲应更多地探索如何鼓励法院在合理且必要的前提下行使强制批准权。”[14]

具体就家美天晟重整案而言,我们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院强制批准的法定条件。主要理由包括:

第一,优先债权组(含涉房债权、工程类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收债权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明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最低限度接受原则,即至少有一个表决组已经接受了重整计划。如果没有任何一个表决组接受该重整计划,而被法院强制批准,就带有专制色彩,不符合公平原则。[15]

第二,按照该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经测算,债务人家美天晟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3.49%;而根据重整投资金额,重整计划草案对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将作较大幅度的提高,不含追加分配的情况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至少为23.88%。

上述情况表明,该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绝对优先原则的要求。绝对优先原则是指如果任何一组债权人反对一项重整计划,该重整计划就必须保证,只有这个组的成员获得充分清偿后,在优先顺序上低于这个组的其他组才可以开始获得清偿。其宗旨在于,破产法对清算程序规定的优先顺序,在重整程序中对那些持反对意见的组必须同样地适用。[16]

第三,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经审计显示,截至重整受理日,家美天晟资产总额为10.54亿元,负债总额为17.23亿元,所有者权益为-6.69亿元。评估报告也显示,家美天晟现有资产已无法清偿全部债务。(www.xing528.com)

“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情形下,因为股权没有实际价值,所以股权对股东不再具有意义,二者间也不再存在紧密关系,也正是从这一角度可以认为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股权可以被清零。”[17]可见,家美天晟重整计划草案将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根据家美天晟重整计划草案,优先债权组中各类债权人将均以交房或货币形式实现全额受偿;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将以货币形式全额受偿;普通债权将按照相同比例分阶段受偿。

第五,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经营方案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家美天晟的重整方系经依法组织的招募程序确定,自身具有强大的开发实力和商业信誉。在第二次会议召开之前,重整方已向管理人支付了全部重整投资款项16.82亿元。针对家美天晟的实际情况,重整方制定的经营方案主要包括:组建新管理层、规范经营运作;房屋续建交付;恢复信誉、重塑形象;整合优化资源、提升盈利能力等。内容具体翔实,可操作性强。

第六,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有利于打破少数权利人的利益壁垒,真正实现利益平衡。据调查发现,出资人组反对的理由主要为反对股东权益被调整为零;普通债权组中,同意的债权人人数占该组出席会议人数的97.6%,但其代表的债权额未达到法定标准;反对的普通债权人和职工债权人多为出资人控制或密切关联方。这一情况表明,绝大多数债权人极力支持重整计划草案,而少数代表了较大债权额的债权人受出资人影响而反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而形成利益壁垒。如果不能通过强制批准挽救债务人,则必然导致因少数人利益致使重整失败,企业资产价值不能最大化,不但使债权人利益受损,而且重整所谋求的社会公共利益也将深受其害。

最终,东西湖法院根据管理人的报告,依法裁定批准了家美天晟重整计划。这一裁定结果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认可。[18]强制批准后,为稳妥起见,经法院和管理人进一步解释说明,家美天晟的出资人均接受并同意了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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