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是对内协调和形成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对外通过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监督来实现全体债权人的破产参与权的机构,[11]其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债权人众多、涉及利益关系复杂的破产重整案来说,如何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不仅是一个实务操作问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一个法律问题。
家美天晟重整案中,截至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申报涉房债权1621笔,合同金额10.24亿元;非涉房债权人共申报债权119笔,申报金额45.03亿元,其中含工程类债权45笔,税收债权3笔,抵押债权4笔,普通债权32笔,或有普通债权35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9条之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但如何有效组织人数极其众多的各类债权人平稳召开特大型的债权人会议,值得深入研究。
家美天晟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为确保会议平稳有序召开,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紧密联系当地党委、政府,制作了详备的会议工作方案和安保应急预案。2016年12月29日,东西湖区法院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1300余位债权人等参加现场会议。会议上由管理人作了阶段性工作报告、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债权审查工作报告等;由法院合议庭宣读了债权异议规则及程序,并宣布了《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及时保障了债权人破产参与权和知情权。
2017年4月,管理人成功招募投资人后,即又面临组织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问题。此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因此其组织方式的选择显得尤为重要。
从实务案例看,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方式主要有现场会议、书面会议和网络会议三种类型。比较而言,采用网络会议方式更加适合本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组织要求,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价值在于:
1.必要性价值
第一,降低会议组织成本。从经济成本上看,现场会议需要为会议场地租用、安保维稳防控、后勤组织保障支付价格不菲的费用;从时间成本上看,采用书面方式尽管对会议场地要求较小,但需要将会议资料提前寄出,并在合理时间内保证收回,其中不可避免会出现邮寄在途、地址错漏的不确定因素。而采用网络会议则可以有效回避上述缺陷,债权人可以凭事先分配的账号密码登录,异地债权人无须赶赴现场;网络同步直播、采用电子计票更是大大节约了会务经费和时间成本。(www.xing528.com)
第二,减轻维稳压力。由于广大债权人无须通过现场方式集会,现场仅由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管理人、债务人代表参加,组织者大可不必为大规模集会可能引发的不稳定问题而困扰。
第三,更加充分地保障债权人的程序参与权。债权人可以通过同步直播、文档下载的方式听取报告并查阅文件资料,可以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及时表达自身诉求并行使权利。相比于现场会议和书面会议,债权人的程序参与权可以得到更直接有效的保障。
2.可行性价值
第一,具备法律依据。为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重整信息网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为网络会议召开及网上投票提供了法律支撑。
第二,专业技术支持。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对网络技术条件有一定要求。经协调安排,破产信息网运维单位同意为网络会议召开提供网络测试、配套升级、流畅直播、电子计票等专业技术支持,力求程序公开,效果更佳。
经过管理人有效组织,家美天晟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4月25日通过破产信息网如期召开,通过网络方式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因未达到通过标准,管理人又于4月28日再次通过破产信息网组织表决。尽管两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因网络会议具有的高效、稳定、及时的特点,足以彰显其示范效应,具有启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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