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重整投资人招募方式问题解析

《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重整投资人招募方式问题解析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家美天晟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多时,大量资产被查封冻结,导致始终不能向购房人交房,已引发多起群体事件;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被羁押,管理层缺位多时。由于意向投资方众多、竞争激烈,且家美天晟资产结构相对清晰明确,对重整方的条件要求主要表现为资金价格因素,因此适宜采用通过第三方平台确定投资人,从而以市场化导向鼓励充分博弈,争取获得最有利的投资结果。

《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重整投资人招募方式问题解析

破产重整案件中,如果能顺利招募投资人,则可以使债务人及时获得营运和偿债资金,债权人获得更高比例的债权分配,重整计划具有更大的执行成功率。但是,如何招募投资人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标准可循,实务操作中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以往的重整案例来看,投资人招募方式在招募主体、招募时间和重整方的确定方式上均存在不同类型,具体适用仍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

家美天晟重整案中,因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家美天晟名下尚有63亩未开发地块及大量未销售房屋,从程序启动之初就有许多投资人向管理人表达了愿意进行重整投资的意愿。但如何从意向投资人中选定重整方,值得深入思考。

我们认为,重整案件中的投资人招募应坚守如下原则,以防止出现超越底线、损害公共利益的不利局面:

第一,债权人利益优先原则。在重整制度中,“债权人利益应成为首位的群体利益,债权人应成为法律维护的首要利益主体”[8]。投资人招募方式的选择和确定对债权人利益影响重大,亦应当首要遵循债权人利益优先原则,从而结合个案确定招募主体、招募时间以及重整方的遴选方式。

第二,维护债务人营运价值原则。重整制度旨在通过系列制度设计,为具有营运价值的困境企业提供了有别于清算及和解的拯救路径。因此,在企业营运价值高于清算价值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维持;相反,营运价值小于清算价值,则该企业就已不具备“再建价值”,[9]自然也就失去了挽救再生的条件和基础。以此衡量,对于营运价值较高的困境企业,应尽可能及时进行投资招募,使其及早摆脱财务困境,实现营业维持和企业存续。而对于营运价值明显低于清算价值的困境企业,因其已失去“再建希望”,不宜再强行“拉郎配”,为其引入投资人。

第三,市场化原则。从本质上看,投资人招募属于市场行为,需要招投双方通过协商合意的方式达成一致。投资人招募成功,可以为重整带来新资金和优质资产,符合重整各方主体的共同利益。“但是,投资人毕竟是具有自利倾向的经济主体,其之所以选择投资重整公司,终极目的是为了获得高额的投资利益。”[10]坚持公开、透明的市场化原则有利于在招募方与投资方之间展开充分的博弈,使最终达成的投资方案更具有可操作性。(www.xing528.com)

就家美天晟重整案来看,管理人以上述原则为指引,在法院指导下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招募方案:

首先,关于招募主体的确定。因家美天晟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多时,大量资产被查封冻结,导致始终不能向购房人交房,已引发多起群体事件;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被羁押,管理层缺位多时。债务人已无能力启动自行管理,自然也无法完成投资人招募的重任。因此宜由管理人作为招募方组织招募。

其次,关于招募时间的确定。由于债务人名下尚有63亩未开发地块及大量未销售商品房,在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的背景下,其营运价值和再生希望值得被看好。在公司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基本完成的条件下,宜在重整期间及时启动招募程序,通过合理的招募流程选定投资人。如此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债权人利益保护及社会稳定的维护,都将具有积极意义。

最后,关于重整方确定方式的选择。由于意向投资方众多、竞争激烈,且家美天晟资产结构相对清晰明确,对重整方的条件要求主要表现为资金价格因素,因此适宜采用通过第三方平台确定投资人,从而以市场化导向鼓励充分博弈,争取获得最有利的投资结果。

最终的招募结果也表明,管理人制定的招募方案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取得了重整各方主体的认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