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10周年企业破产法纪念文集:重整与和解制度实效

10周年企业破产法纪念文集:重整与和解制度实效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破产预防的破产法路径,破产重整程序和破产和解程序有诸多相同之处,他们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尽量避免公司破产清算,给债务人提供喘息之机的作用。而和解程序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债权人会议有较大的权利,因此,和解程序中的利益冲突较小,股东基本没有发言权,也不涉及投资人利益协调问题。

10周年企业破产法纪念文集:重整与和解制度实效

作为破产预防的破产法路径,破产重整程序和破产和解程序有诸多相同之处,他们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尽量避免公司破产清算,给债务人提供喘息之机的作用。两者的相同之处还表现在司法权对程序的介入,无论是重整程序还是和解程序无疑都涉及多方利益的协调与均衡,两者都需面对的是如何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处于中立第三人地位的法院介入能有效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弱势当事人利益受损。两者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适用差异

重整程序主要适用于规模较大的企业,譬如,房地产公司的重整和上市公司重整,这些公司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一旦破产,将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重整程序的目的不仅在于挽救企业,给企业提供有利条件,使企业实现再生,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价值。与此不同的是,和解程序的目的只涉及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不具有重整程序所具有的挽救企业的目的。因此,在理论上,和解程序只适用于当事人关系不复杂的公司中。

2.利益主体差异

重整程序中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重整程序解决的主要问题就在于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如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股东和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和解程序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债权人会议有较大的权利,因此,和解程序中的利益冲突较小,股东基本没有发言权,也不涉及投资人利益协调问题。[3](www.xing528.com)

3.司法权介入之程度差异

重整程序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因此,需要贯彻司法权介入原则,且司法权介入的程度高,最为典型的在于法院对于重整计划的批准权,甚至当存在有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法院拥有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权。[4]而和解程序的开展则更多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协商谈判的结果。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重整程序相对于其他处置方式,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可以发挥更积极的制度价值:濒危企业通过重整中的债务减免和资源重置等,能完成再建,恢复盈利;债权人通过对濒危企业减免部分债务,能获得不低于破产清算的受偿;职工通过濒危企业的主体延续,能得到就业安置。可见,破产重整中的资源重置,恰恰能完成结构性改革的任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