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客观上来说,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需要支付破产管理费用,而具备执行转为破产条件的企业已经处于无可供执行财产,出现资不抵债,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的状态,被执行人难以负担由此带来的破产费用。从主观上来说,导致执行转破产启动难,不仅是人民法院的问题,更是各方主体大多不愿意启动执行转破产所引发的问题,而各方主体不愿意启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申请执行人不愿意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申请执行人基于对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时间和效率的考量,不愿意启动执行转破产。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相比较而言,破产程序显得十分复杂,需要耗费申请执行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申请执行人需要完成大量的举证工作;而在执行程序之下,申请执行人可以将执行完全交由人民法院去执行,执行程序所耗费的时间也相对较少。二是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将使申请执行人的受偿比例减小。众所周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限,一旦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将使被执行人的所有债权人参与到破产程序中,由此申请执行人的受偿比例势必会减小。三是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将使担保物效力暂停,申请执行人原本可以通过担保物效力优先获得的财产经由破产程序而暂停。[5]四是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将使申请执行人丧失追偿的可能性。在执行程序之下,虽然被执行人暂时可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申请执行人可以期望申请执行人债务状况的好转,而当执行转破产启动,被执行人一旦被宣告破产,申请执行人的追偿可能性可能彻底丧失。[6]五是由执行转破产程序,破产程序需要大量的管理费用,被执行人原本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少,破产费用的支出将使申请执行人可以受偿的债权进一步减少。
其次,被执行人不愿意启动执行转破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启动执行转破产将耗费被执行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正如前述,破产程序具有程序复杂、耗时较长的特点,如果被执行人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势必将耗费被执行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二是被执行人不愿意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也是基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考虑。这种负面影响既是来自社会对于破产企业的否定性评价,又是来自被执行人对于企业财务暗箱操作被曝光的担心。[7]三是从我国的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都缺乏对企业法人怠于启动破产程序责任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当企业达到破产标准需要破产之时,由于缺少责任的规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往往怠于启动执行转破产。[8]四是启动执行转破产,将需要大量的管理费,会进一步加剧被执行人的债务负担,被执行人当然不愿意再负担额外的费用,因此怠于启动执行转破产。(www.xing528.com)
再次,人民法院不愿意启动执行转破产。正如前案,人民法院事实上也不愿意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破产程序本身程序复杂,耗时长,人民法院将案件决定由执行转为破产,将使审判的工作量进一步加大。二是执行转破产的程序也相对复杂,执行转破产程序,涉及不同级别法院之间的移送,同一法院不同庭的相互配合和协作。三是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已对案件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处理,而由执行转为破产程序意味着人民法院又需要完成一项新的程序。四是办理破产案件的专业性强,对法官的要求比执行案件要高,不少法官又缺乏破产案件相应的办案经验,这也是人民法院不愿意启动执行转破产的重要原因。
最后,被执行人所在地政府往往也不愿意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势必就意味着要解决职工的安置问题,由于具备执行转破产条件的企业又根本拿不出职工安置的经费,如何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成为了政府的一大难题。二是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当地的企业破产,也会影响政府的政绩,基于经济和政治因素的考虑,当地政府也不愿意启动执行转破产。[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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