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转破指导意见》第12、13条规定了受移送法院对移送案件的立案、审查及相应的处理,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1.立案部门接收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执行法院移送的执转破案件,应当由受移送法院的立案部门负责接收,且立案部门不得以材料不完备等理由拒绝接收。立案部门仅负责接收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就材料的完整性及内容的明显错误之处要求执行法院进行补齐、更正。若经过形式审查后认为执行法院移送的材料完整、内容无明显错误,则立案部门应当以“破申”[11]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登记立案,并将案件移送破产部门进行实质审查。
2.破产部门的实质审查
根据《执转破指导意见》第13条的规定,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执转破案件,并以裁定形式作出。该条适用应当关注如下注意事项:
(1)此处要求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而非立案部门接收材料之日起30日内。(www.xing528.com)
(2)该条所规定之30日与《企业破产法》第10条的规定存在冲突。后者根据破产程序的申请人不同而设置不同的审查时限。对于债务人自行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最长应当在30日内(15+15)作出裁定;对于其他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应最长应当在37日内(5+7+10+15)作出裁定。而《执转破指导意见》第12条之规定并未延续《企业破产法》的前述规定,而是另行针对执转破案件规定了统一的30日审查期限,因此,未来法院对破产案件审查期限存在三分格局:
(1)债权人、清算组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有异议的,法院应当在37日内完成审查。
(2)债务人直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
(3)执转破案件,法院应当在破产部门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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